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6号建议的答复函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6号建议的
答 复 函
许支保等代表:
你们在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解决土地托管粮食仓储及烘干房用地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您提出的粮食仓储及烘干房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中的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为作物直接服务的简易看护房(单层,15平方米以内)、检验检疫、病虫害防治、秸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到乡镇政府备案,备案审核意见要及时告知经营者,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发展设施农业,必须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选址。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要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集中兴建配套设施,鼓励其相互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粮食临时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临时存放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以上是有关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规定,你们提出的建议,最主要的问题是土地指标问题难以解决。土地指标问题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职责,我们将积极协调配合,争取解决土地指标问题。
办复类别:B类
联系电话:3120662
联系人:赵长春
寿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