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本)

发布时间:2021-08-27 14:24信息来源:寿县农业农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信息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
主体
办理时限 工作流程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种子质量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县(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农业农村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据实发布 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机关 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农业农村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据实发布 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3 农药市场抽样品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 农业农村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据实发布 市场自主调节价 行政机关 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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