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总目录(2021年本)

发布时间:2021-08-27 14:24信息来源:寿县农业农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寿县县乡两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寿政〔202126号),现将寿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予以公布。

 

 

寿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1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3

动物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4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1.猎捕水生野生动物许可;2.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许可;3.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

行政许可

5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6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7

水产苗种进出口和渔业捕捞(临时)、专项(特许)许可(水产苗种审批)

行政许可

8

农业植物检疫审批

行政许可

9

动物防疫审批(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10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行政许可

1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批;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年检及注销)

行政许可

12

内陆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13

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4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对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对屠宰、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在动物、动物产品运输前未按规定报检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经营性收售、贮藏、加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要求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法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标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逾期不改正等五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4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法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8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9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4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5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6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7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8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9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0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1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2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3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4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或者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5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7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8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9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0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农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对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者,未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0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对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0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

对转让、借用船舶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3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4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5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6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7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8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渔业船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9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0

对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4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5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6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7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8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9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0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2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3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4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5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6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7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8

查封(封存)、扣押违法物品、场所

行政强制

219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行政确认

22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

行政确认

22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

行政确认

222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行政确认

223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行政确认

224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行政奖励

225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226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行政征收

227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其他权力

228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其他权力

229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其他权力

230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其他权力

23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其他权力

23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其他权力

233

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备案)

其他权力

234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质量问题的行政调解

其他权力

235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发放

其他权力

236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其他权力

237

乡村兽医备案

其他权力

238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初审

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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