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责事项目录(2020本)

发布时间:2020-10-14 10:51信息来源:寿县农业农村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寿县县级政府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责事项目录的通知》(寿政〔202032号)文件精神,现将县统一规范后的《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责事项目录(2020本》予以公布。本目录公布后,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责事项内容即行废止。

 

   寿县农业农村局

  20201014

 

 

寿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责事项目录(2020本)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必要维修场地,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相应的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维修配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冒充的、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违法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诊疗条件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要求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法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强制免疫标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38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3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40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142

行政处罚

对生产劣质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的处罚

143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44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45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46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147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48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150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53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54

行政处罚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56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59

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61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63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164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6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66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167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168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70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171

行政处罚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或者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的处罚

172

行政处罚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75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176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177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178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或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79

行政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18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181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182

行政处罚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184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农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186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187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对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者,未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90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191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192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193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195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19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处罚

198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的船长,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199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处罚

200

行政处罚

对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0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02

行政处罚

对两类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违法的处罚

20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处罚

204

行政处罚

对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05

行政处罚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206

行政处罚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207

行政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08

行政处罚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209

行政处罚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210

行政处罚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2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21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21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15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的处罚

216

行政处罚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217

行政处罚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218

行政处罚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219

行政处罚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220

行政处罚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221

行政处罚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2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223

行政处罚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24

行政处罚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225

行政强制

查封(封存)、扣押违法物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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