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寿安办〔2024〕36号
关于印发寿县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监管,防范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现将《寿县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5日
寿县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旺季。为加强烟花爆竹旺季经营、运输、储存、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经县安委会同意,决定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分析研判全县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形势,聚焦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进一步压实各乡镇以及各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有关单位监管职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安全监管,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清理、排查和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处置和产品质量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遏制安全事故,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
三、整治范围
1.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零售店(点)。
2.全县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处置烟花爆竹行为。重点是非法生产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采购和销售不合格及超标、违禁烟花爆竹行为。
四、重点整治内容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1.采购、储存及向零售店(点)销售专业燃放、超标准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烟花爆竹行为。
2.在经营许可证载明地址以外场所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3.配送烟花爆竹车辆不符合防火防爆相关标准要求。
4.超量向零售店(点)配送烟花爆竹行为。
5.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配送烟花爆竹行为。
6.违法违规出租库房或出借经营许可证行为。
7.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或库房限量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在库房内超高、超限及不按规定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8.采购和销售未粘贴流向标签或者产品流向信息登记不全烟花爆竹的行为,销售未粘贴批发企业防伪标签烟花爆竹的行为。
9.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配送人员和车辆管理、仓库安全设施、“三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修订演练以及产品质量安全和流向登记管理情况等。
10.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1.零售经营店(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问题。
2.建筑结构或安全距离、消防安全等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问题。
3.在经营许可证载明地址以外场所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包括“出店”经营、“异地”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4.违规采购和销售违禁、超规格、超范围烟花爆竹行为。
5.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6.未接受合法经营(批发)企业配送,或者销售未粘贴产品流向标签以及批发经营企业防伪标签烟花爆竹的行为。
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标志、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问题。
8.未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账,不能证明烟花爆竹合法来源问题。
9.未经许可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地址,或变更经营地址后未重新办理许可问题。
10.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问题。
(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或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2.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或违反许可事项,一证多运、超量运输、中途转运,使用非防爆车辆或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贩运烟花爆竹行为。
3.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行为。
4.租用、借用、冒用其他单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
5.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6.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五、主要整治措施
此次专项整治不划分时间段。主要有四个方面整治措施。
(一)组织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自行开展专项整治。县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组织全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对照全县专项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自觉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查自纠安全隐患,坚决停止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2024年11月28日前,各乡镇、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要结合本乡镇、本企业实际,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自行开展好专项整治。
(二)各乡镇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监督检查。各乡镇组织应急办、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等执法力量,对本乡镇辖区内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主动整改安全隐患、消除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至少对本辖区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农历春节前,各乡镇至少再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
(三)县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县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组织对全县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县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全覆盖检查;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数量不足30家的乡镇,每乡镇抽查数量不低于10家;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数量超过30家的乡镇,每乡镇抽查数量不低于15家。抽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具有一定代表性,不应集中于某一个村街。
(四)县安委会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专项整治期间,县安委会组织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乡镇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督导检查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季度督导和年度考核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好地方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执法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责任,县乡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打非”的强大力量,组织开展“拉网式”大检查,不留死角。县安委办将此次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精准研判,管控风险。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判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形势,指导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客观、准确研判市场需求,科学制定采购、销售计划,防止盲目采购、超量储存、违法违规储存。有关乡镇及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库存情况,视库存量督促企业合理进货,仓库达到核定储量上限的必须立即停止进货,严防产品积压和库存超标带来安全风险隐患。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突出烟花爆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一线岗位,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重点户、重点人要重点盯守,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店要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自查自改要做到风险隐患查严、查深、查细、查实,不留死角,不漏盲区,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明确责任、明晰措施、指定专人,明确时限,确保隐患治理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四)齐抓共管,强化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流向、运输安全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严格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经营许可,从严控制新增零售户,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坚决不予许可。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监管,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或超标、违禁产品行为。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及寿春镇要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禁止在县政府划定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压实责任,严格执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强化行刑衔接,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诉,定罪量刑。对涉案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将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主体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以案释法,以法震企。
(六)舆论引导,群防群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曝光一批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积极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和要求,引导有意愿的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要广泛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处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七)加强调度,上报信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本辖区、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前、2025年1月26日前将阶段性工作小结,于2025年2月14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纸质版报送至国投大厦一楼133房间,电子版报送至244606858@qq.com。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曹化根 4022915。
附:寿县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统计表
附件
寿县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已检查单位数(家) |
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数(条) |
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单位数(家) |
提请关闭 或取缔 单位数(家) |
给予行政处罚单位数(家) |
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箱) |
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说明:1.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者有提请关闭或取缔的单位,请说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详细地址;2.给予行政处罚的,请说明处罚的是单位还是个人,注明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姓名。3.有其他问题或处罚行为的,如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请另外填报或说明。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寿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