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寿安办〔2023〕40号
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从现在起到2024年春节前后,是烟花爆竹运输、经营旺季,也是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件的高发期,涉及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易发期,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至关重要。根据县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站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强烈的责任担当,采取更有效的工作措施,切实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紧密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压实责任、强化监管、严格执法,有力推动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燃放各环节落实主体责任,坚守安全红线,坚决防范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
二、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认真落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核把关,严把经营安全准入关;要强化监管执法,从严查处未经许可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杜绝“上店下宅”、“前店后宅”,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要加强零售店安全条件管理,监督其严格落实专店或专柜经营制度,设置醒目的烟花爆竹销售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要加强零售店经营管理,,禁止在专营店内经营或储存其他物品严禁超量储存、变相从事批发经营烟花爆竹业务和“出店”经营行为,严禁不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经营烟花爆竹或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要加强零售店用电安全管理,禁止使用普通插座、开关和照明灯具,禁止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设备;要加强零售店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经营储存场所使用明火设施,禁止在零售店内停放电瓶两、三轮车,督促经营户配备5公斤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要加强零售店周边安全管理,严禁在零售店附近试放燃放烟花爆竹。要督促和提醒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内及时申请换发新许可证,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新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安全管理,严禁批发企业超量储存、违法违规配送、采购和销售不符合规定要求烟花爆竹行为。要严格落实批发企业向零售店(点)配送烟花爆竹制度,强化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间的安全协同管理。要加强批发企业配送人员管理,严禁配送人员超量配送和违规储存烟花爆竹,严厉打击配送人员私自违法贩卖烟花爆竹行为。要加强批发企业经营许可管理,严禁批发企业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三、强化烟花爆竹流通运输过程监督管控
县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批发企业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批发企业建立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台账、经销产品台账,将烟花爆竹购销合同以及采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和种类等信息报县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在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箱粘贴流向标签并严格实行烟花爆竹入库、出库扫码登记制度,建立并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单位”全过程可查制度。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落实防伪标签管理制度,对本公司经营的烟花爆竹,全部粘贴标有公司名称和标识的防伪标签。对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批发企业,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强化对烟花爆竹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要加强县内运输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配送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管理,坚决防范运输安全事故。对运输单位、车辆、人员涉及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公安部门要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建立并落实批发企业烟花爆竹入库核查制度,保证批发企业采购入库的烟花爆竹与《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载明内容、日期等相一致。要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审查,严禁批发企业违法违规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四、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
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依法严肃查处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行为。对抽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过期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予以收缴,按规定报废、销毁,并由县公安、应急等部门协调配合,妥善解决销毁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
五、严格落实禁放禁售规定
寿春镇及县公安和应急部门要严格落实寿春镇新老城区城区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严肃查处在禁止区域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各乡镇以及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有燃放意愿的人民群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要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烟花爆竹制造恶性事件。
六、积极营造烟花爆竹安全氛围
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烟花爆竹安全氛围。要认真宣传烟花爆竹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大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和警示教育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要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预防措施,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要大力宣传烟花爆竹燃放要求,引导有燃放烟花爆竹意愿的群众,在符合条件的场所、并按照燃放说明要求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
七、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和定期会商研判制度,公安、应急、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在节日销售旺季前加强排查,加大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严控高压态势,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黑窝点”,确保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各乡镇每月(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每两月至少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检查一次,并于每月5日(首次报送日期为11月5日)前将上月检查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材料报国投大厦133室,电子版报244606858@qq.com,联系人:曹化根,联系电话:4022915),安全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或违规经营的,要及时处理,需要处罚的,应当按职责报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立案查处。
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每月(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联合执法不低于4次、覆盖面不低于15个乡镇,每两月对全县25个乡镇全覆盖执法一次。联合执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县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督查,原则上每两月对各乡镇全面督查一次,督查情况将在县安委会有关会议上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中。
请各乡镇将本通知精神尽快转发至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并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2日
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