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0 10:44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确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为: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六条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需要本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要求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答复,又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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