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5 14:55信息来源: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股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各股室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承办股室将拟公开的信息提交委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重大信息报委主任审查批准。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公开的办法处理。

  第九条 各股室未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不力的,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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