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社局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11 14:43信息来源: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及本单位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及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接受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特约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纳入政风行风评议范围,必要时聘请专门的社会评议机构进行评议或者利用其他评议机构、评议形式获取评议成果。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意见建议人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产生的评议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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