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07 15:57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淮办秘〔2019〕11号)和《中共寿县县委 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寿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

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就业援助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并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并实施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实施办法,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并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县级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县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委编委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配合县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做好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相关党建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教育体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印鉴、宣传、综合档案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安全保密、政务公开、计划生育、信访、综治等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文字工作。负责党务、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工伤保险股)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拟订劳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劳动违法案件,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

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三)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执行财会、审计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执行部门财务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有关票据的统一申购、登记领用和缴销审核工作;负责会计核算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参与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负责局民生工程工作的组织协调。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承担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四)就业与职业能力建设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办法,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拟订落实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其基金管理具体办法;承担失业预警有关工作;贯彻执行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加强监管和业务指导;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县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证书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资格目承办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县实施共享发展行动专项小组办公室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初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推荐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协调、指导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工作。承担县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承担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改革配套政策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组织管理县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落实、组织招募、服务管理等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调配事宜。承办县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七)表彰奖励股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县级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县级表彰有关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查督办。

(八)工资福利股

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退休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计划的编制和工资统计、分析工作。

(九)养老保险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拟订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退休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拟订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拟订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政策;协同相关单位负责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审批工作;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

(十)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管理股(农民工工作办公室)

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劳动关系有关配套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的实施办法;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企业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承办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审核;贯彻落实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参与企业改制、改革,提供劳动保障政策依据,组织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处理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负责农民工工作统计和分析工作;承办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事项。拟订全县促进城镇居民增收政策和规划,指导有关政策落实和评价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服务股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负责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程序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负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管理;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事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信息录入工作;负责做好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与局其他股室的衔接和配合;负责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会计师1名,股级职数11名。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28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周末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54--4022646

办公地点:城投大厦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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