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社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11 14:45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为保证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改善服务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投诉人认为县人社局有关股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及服务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的;

  (二)服务质量差、应该帮助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帮助解决的;

  (三)服务态度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情况,甚至有“吃拿卡要”等情况的;

  (四)对应公开的事项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者存在假公开现象的;

  (五)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四条 投诉渠道

  投诉人可通过人社局网站“局长信箱”、“百姓畅言”进行投诉,拨打“政务公开监督电话”(4022389)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投诉。

  第五条 对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实行股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制。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群众投诉的登记、转办、反馈及汇总;各股室(单位)负责群众投诉、咨询的办理和回复;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群众投诉受理的协调和督办。

  第六条 受理群众投诉都应认真填写《县人社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相关股室(单位)办理。办理情况应如实反映在《县人社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中,并做好相关材料保存归档工作。

  第七条 对群众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除能当场答复办结外,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各股室(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于收到《县人社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当日及时落实责任股室(单位)和责任人,并电话或书面通知投诉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对比较复杂的疑难投诉,应在收到《县人社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上述回复应同时抄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有关股室(单位)办理群众投诉时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尽量协调解决。协调后仍有困难的,可提请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九条 有关股室(单位)受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后,该股室(单位)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期限处理群众投诉的股室(单位),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股室(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单,督促该股室(单位)及时办结。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公布各股室(单位)办理投诉情况,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和群众满意状况作为年终对各股室(单位)目标管理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有关股室(单位)应保护投诉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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