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11 14:45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协调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信息制作股室或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以书面的形式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四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各有关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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