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11 14:44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我局不接受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第五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面提出申请;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纸张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我局门户网站填写电子版《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若有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第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办公室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后再予受理。受理后办公室应及时分转到相关股)或局属单位,承办股室或局属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承办股室或局属单位要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九条 承办股室或局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承办股室或局属单位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承办股室或局属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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