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11 14:44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做好我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责任股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股室(单位)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为:

  (一)概况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分工情况,重要言论,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法规文件。本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行政许可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责任股室或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六)局领导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信息等工作动态。

  (七)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业务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重点公开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根据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主要采取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本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公告栏、报刊、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股室、单位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予以废止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废止说明。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4022389;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报局党组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局党组对各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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