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3-01 14:05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58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4.《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6.《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根据单位申报材料,在信息系统内准确填入单位信息,留存业务档案,完成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3.监管阶段责任:按照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工作中违反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在工作中违反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2.《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十一条: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全文。
6.《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34号)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根据单位申报材料,在信息系统内准确填入单位信息,留存业务档案,完成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3.监管阶段责任:按照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工作中违反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在工作中违反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根据单位申报材料,在信息系统内准确填入单位信息,留存业务档案,完成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3.监管阶段责任:按照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在工作中违反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在工作中违反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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