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五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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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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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扩大行政复议范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亮点二:新增行政复议便民举措
“便民为民”是行政复议的一项制度优势,切实做到“便民为民”,既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修法过程中始终把握的重要原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比如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亮点三:优化行政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审理是行政机关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复议程序的关键。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亮点四:凸显行政复议效率优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设置了简易程序,根据新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部分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从而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亮点五:增设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方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立了“复议适用调解”的原则,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且行政复议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复议调解、和解方式的确立,丰富了行政复议结果的处理方式,提升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