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车间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7 10:53信息来源: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扶贫车间带贫减贫作用,按照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车间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内涵标准,规范认定程序

(一)就业扶贫车间的内涵。就业扶贫车间,是指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分散式、家庭作坊式生产企业设立的,以吸纳贫困人口就业为目的,经县级人社、扶贫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就业脱贫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生产车间,包括就业扶贫驿站内就业扶贫车间。未经认定的扶贫车间、扶贫工厂、扶贫基地等,均不属于就业扶贫车间。

(二)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标准。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比例达30%或吸纳贫困人口数不少于10人,大别山革命老区县、皖南地区县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比例由县级人社、扶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报省人社厅备案,原则上不低于10%。

(三)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程序。就业扶贫车间采取建设主体申请,县级人社、扶贫等部门联合认定,并在信息系统标注的方式进行。

二、对照标准要求,清理认定规范

(四)开展专项清理。各地对照新的认定标准,对过去已认定的扶贫车间开展重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认定,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各地在维护信息系统时,对再次认定的原单独建设的就业扶贫车间,由乡镇更新相关信息后直接提交审核;未被再次认定的,标注取消认定;对就业扶贫驿站内就业扶贫车间,在就业扶贫车间模块重新录入,标注认定情况,驿站内原相关信息同步删除。对于季节性强、人员流动大的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原则上不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各市专项清理工作应于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省人社厅于7月下旬核实信息系统录入情况,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访督导。今后,就业扶贫驿站内的车间统一纳入就业扶贫车间管理。

(五)明确认定标识。清理规范后,省人社厅统一制作“就业扶贫车间”二维码标识(扫码可查询),由各地粘贴在就业扶贫车间门头显著位置。凡未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各类扶贫车间、扶贫工厂、扶贫基地,一律不得自行悬挂、粘贴“就业扶贫车间”标识。

(六)加强信息公示。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应在车间入口位置,公示车间全称、负责人姓名、建设时间、带动就业人数、吸纳贫困人口数等内容;带动就业人数、吸纳贫困人口数应为活动式标识,便于及时更新。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补贴、贫困劳动者享受就业补贴情况应及时公布、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就业扶贫车间季节性停工、暂时停工、停产的,由就业扶贫车间在醒目位置发布停工公告。停工半个月以上的,由就业扶贫车间或当地扶贫专干报当地人社、扶贫部门,并在信息系统中标注。停工发布情况作为实地察看、核实车间工作的内容;对未按规定及时发布停工告示的,应通报整改;经通报仍未整改的,应取消认定。省、市、县三级人社、扶贫等部门应将就业扶贫车间信息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七)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对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门闲置或吸纳贫困人口比例、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就业扶贫车间,应及时取消认定,并在信息系统内更新;重新达到标准的恢复认定。动态调整后,由县级人社部门督促在5个工作日内对该车间的标识进行更换或拆除。

(八)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村扶贫专干、乡镇政府为村级、镇级就业扶贫车间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收集上报就业扶贫车间运营、吸纳贫困人口就业、信息公布等情况,每月至少实地察看1次,对出现企业停产、闲置等重大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各级人社、扶贫等部门应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就业扶贫车间进行暗访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跟踪督促整改。

(九)强化工作指导。县级人社、扶贫等部门应加强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前、建设中、认定后”的工作指导,帮助乡镇、行政村做好选址、产业引进、车间管理、入驻企业正常退出等工作,做到科学选址,不搞面子工程;入驻企业公开招租、村集体讨论,防止盲目引进产业企业;加强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闲置关门企业及时协商退出事宜,保持就业扶贫车间生命力。

(十)规范补助资金发放。将原单独建设并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8万元以内一次性奖补资金与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奖补资金进行合并,统一称为运营补助资金。清理整顿后,新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新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对重新认定且已享受了一次性奖补的,2019年不享受运营补助资金,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奖补政策按原规定执行,2020年按新规定执行。运营补助资金发放具体标准和方式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扶贫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原规定落实。发放的贫困劳动者、企业等补贴应以短信、微信等形式告之贫困劳动者、企业负责人。

(十一)强化资金管理。对被取消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处置办法。对过去已认定并发放建设补助资金的,可分类处理。对运营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因素、经营管理等关闭的,可根据运营时间长短,确定应追回的金额。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做好就业扶贫车间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推进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的重要内容,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坚持谁认定、谁清理、谁负责,做到清理不漏项、不留死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整改到位。

(十三)确保工作实效。各地要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出现问题的扶贫车间,能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防止不负责任的“一关了之”。

此前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大别山革命老区和皖南地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名单

2019年6月18日

附件

大别山革命老区和皖南地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名单

一、大别山革命老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17个)

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金寨县、霍邱县、霍山县、舒城县、宜秀区、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寿县、枞阳县。

二、皖南地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15个)

南陵县、贵池区、石台县、东至县、青阳县、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宣州区、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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