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 其他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不同类型的人员达到规定的登记失业时间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地户籍人员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并通过系统核验失业登记时间。具有下列人情形的人员,还需要提供以下或其他证明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由经办机构在系统内核定;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
4.失地失林人员,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补征地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5.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相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或相关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在具备数据信息共享和网上办理条件时,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本着“减证便民”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不再提供。
(二)受理: 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相关资料后,指导申请人在“安徽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注册登记,同时作出愿意接受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承诺,也可通过“安徽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对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人员的信息在县(区)政府网上和社区街道公示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进行初审,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审核: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审核上报材料,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内进行认定。
三、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三)已有稳定收入且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县)的;
(七)被判刑收监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九)所属街道(乡镇、社区)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十)不符合就业困难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认定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主要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和取消,并承担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对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