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业务办理信息】老年人福利申请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6-08-13 09:14信息来源:寿县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高龄津贴

补贴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2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安徽省高效办成养老福利补贴申领“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657号

适用对象:具有寿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城乡高龄老人

补贴内容及标准:寿县辖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高龄津贴;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5元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长寿保健费。

补贴方式:打卡发放

材料清单

材料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本

3、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

(一)办理流程:

高龄津贴申领支持线上自主申请或线下委托代办两种方式:

1、线上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子女、委托他人)登录“皖事通”APP,进入老年人福利补贴申领“一件事”申报入口,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含身份、户籍、社保卡等)即可完成申请。

2、线下申请

老年人(或其他代办人)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或就近选择到村(居)委会便民服务站接受代办服务。

(二)数据核查与信息录入

3、高龄津贴发放依托数据比对+人工核查机制,具体流程如下:

4、初步名单生成:通过数据比对生成初步发放名单。

5、乡镇核查分工: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行核查或分派委托村(居)委会开展核查。

6、村(居)核查填报:村(居)委会对名单内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含生存状态、户籍一致性等),填写《寿县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新增、减少)》一式二份,村(居)委会留存一份、上报乡镇一份。

7、乡镇审核录入:乡镇审核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同步完成信息录入,建立乡镇级信息数据库,审核后将发放汇总表(新增、减少)及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需同步报送电子版新增人员和减少人员汇总表)。

8、县级复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新增、减员发放汇总表进行审核确认, 根据审核确认情况形成本辖区高龄津贴发放名单。

(三)发放方式

高龄津贴按照“一卡通”系统按月打卡发放到老人社保卡帐户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部门: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10个法定工作日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00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4-2751322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补贴依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26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府办〔2026〕5号)

申请条件享受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特困人员。

补贴内容及标准: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60元、434元、100元;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85元、651元、87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补贴方式: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和乡镇代理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开支。

分散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救助供养对象个人账户,通过委托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材料清单及格式

材料清单:

1有效身份证明,

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流程: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五、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 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八、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十、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收费标准依据: 

办理部门: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20个法定工作日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联系电话:0554-2751335

 

 

    正在更新中...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