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1 09:23信息来源:寿县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民办〔20259

 

 

关于印发《寿县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寿县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寿 县 民 政 局               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寿 县 财 政 局               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寿县医疗保障局                寿县消防救援局

2025526   

 

 

 

 

 

 

寿县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把专业化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逐步满足广大老年人“家门口养老”的愿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在城市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以下简称嵌入式机构),推动解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基础性、结构性难题,完善和提升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功能,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利可及的养老服务。

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坚持市场和政府有机结合,压实政府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满足群众需求。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科学规划设施布局,根据实际条件,新建和改建相结合,优先利用存量资源。坚持整体谋划、统筹推进,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需求导向、聚焦重点。坚持供需精准对接,优先安排在老年人口比较集中、服务需求旺盛的社区开展建设。按照精准化、规模化、市场化原则,优先和重点提供老年人迫切需要的基本服务,逐步补齐其他服务。

优质普惠、长效运营。构建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有机结合的长效运营机制,为周边居民提供便捷可及、价格普惠、服务优质的公共服务。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样化运营模式,有效调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多方力量。

在规范运营2024年已建成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自2025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新、老城区建设不少于4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搭建起功能齐全,覆盖新、老城区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同步向新桥新城和相关乡镇城市社区延伸布点。

二、推进措施

(一)科学规划布局

1.加强规划引领。统筹安排城市空间布局,将嵌入式机构纳入城市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城市更新和存量空间改造涉及的嵌入式机构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嵌入式机构新增建筑规模可结合实际放宽规划容积率指标要求。

2.优化设施布局。根据老年人分布和结构状况、服务需求及养老服务设施现状,以需定量,优化设施规划布局,完善15分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建设家门口的嵌入式机构。探索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

3.完善社区配套。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新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同步规划、同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原则配套建设。既有社区采取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措施,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合理利用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社区周边可再利用的闲置厂房、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以及不符合城市发展方向、闲置低效、失修失养的园区、楼宇、闲置校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建设嵌入式机构。

(二)规范推进建设

4.拓宽建设渠道。按照“提升一批、改建一批、补建一批、配建一批、转型一批”的思路,通过采取对现有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等进行升级完善、对党群服务中心等国有闲置资源进行改建、利用城市更新及老旧小区改造进行整合、在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对一般养老机构服务功能进行拓展转型等多种方式分类推进嵌入式机构建设。

5.优化设施选址。优先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子女探望和老年人出行的位置建设,有条件的应当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邻近建设。项目选址原则上应是独立空间,有独立出入口,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高层建筑物底层。两层以上一般应设有电梯,不得设置在地下室,进出道路应当满足紧急救援救护需求。在规划选址前要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诉求,支持社区居民、社会组织、运营主体等社会力量参与项目选址、设计等前期工作。住建、消防等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服务指导。

6.规范功能设置。嵌入式机构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尽可能达到1000 平方米及以上。功能区设置要符合“三区一平台(机构服务区、多功能区、助餐区、智能服务平台)”的基本要求,其中,机构服务区作为养老机构要相对独立封闭,服务功能上可探索为周边家庭失能老年人的照护者提供照护培训。统一名称标识,在建筑外立面、出入口等易于识别的位置设置统一规范化的标识。名称统一为“乡镇名称+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

7.严格安全规范。嵌入式机构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相关规定,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定。嵌入式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三)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8.鼓励连锁化经营。嵌入式机构原则上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企业)运营,由建设主体与运营主体签订运营协议,明确资产权属、双方权责义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支持优质运营商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运营管理嵌入式机构,鼓励将嵌入式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和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打包运营,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

9.支持多点执业。营利性嵌入式机构在县域内增设点位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多址信息,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嵌入式机构可以依法在县域内设立多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10.支持市场化运营。坚持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提高运营主体的资金平衡能力。嵌入式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依据委托(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嵌入式机构运营主体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适老化改造等服务。

11.突出上门服务。嵌入式机构要具备上门服务能力,发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阵地作用,通过利用自有服务团队或整合链接社会服务资源等方式,为本社区和周边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护理、健康管理、探访关爱、精神慰藉、委托代办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嵌入式机构建设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开展适老化改造等,依托智能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点单式”智能养老服务。

12.提供康养服务。推动嵌入式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中医馆(诊所)开展签约服务,指导嵌入式机构开展医养康养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嵌入式机构内设医务室,支持符合条件的嵌入式机构按程序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范围,支持退休的医务人员到嵌入式机构开展服务。

13.加强综合监管。嵌入式机构中养老机构的备案办理、服务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安徽省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皖民养老字〔202319 号)执行。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养老服务安全管理的相应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指导和督促嵌入式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14.形成部门合力。发展嵌入式机构,已纳入县委县政府民生实事。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发展嵌入式机构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项目前期,将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财政部门要统筹财政资金保障,并做好资金监管。自规部门要统筹规划嵌入式机构用地空间布局,做好相关用地保障和规划许可工作。住建部门要推动新建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指导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卫健部门要推进医疗机构与嵌入式机构签约合作,支持退休的医务人员到嵌入式机构开展服务。医保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嵌入式机构纳入长护险定点机构范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要提前介入服务,加强对嵌入式机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等的指导。

15.强化要素保障。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及彩票公益金投入、社会力量投入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对于利用存量用地单独建设嵌入式机构,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利用存量建筑改建嵌入式机构,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按照省文件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嵌入式养老机构日常运营,按照民办养老机构标准发放运营补贴;嵌入式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嵌入式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16.加强督导检查。民政部门牵头,县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强对嵌入式机构建设的指导、调度,提高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绩效。对已建成嵌入式机构,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嵌入式机构按照养老服务标准运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公开并及时更新嵌入式养老机构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嵌入式机构运营管理的透明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寿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5526日印发 

社区嵌入式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寿民办〔2025〕9号)8家联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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