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条例》浅解之一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是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为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解读:原条例规定应共同到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新条例修改为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就可,取消了户口所在地的规定,表明内地居民可以到内地任何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放开了户籍地的限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国(内地)通办。
涉外、涉港澳台侨部分,取消了到内地一方户籍地具有涉外、涉港澳台侨职能的登记机关办理的规定,改为到省级民政部门涉外、涉港澳台侨登记机关或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涉外、涉港澳台侨登记机关办理。说明涉外、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也实行了全国通办,只要到内地具有涉外职能的登记机关都可办理。
新增部分,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当事人提供有仪式感和亲情感的颁证服务。邀请双方父母等亲属参加颁证仪式有助于增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增强家庭支持,使结婚登记更加庄重和有意义。同时也能增强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家庭成员间的亲和力。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