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5 11:25信息来源:寿县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民〔20242

 

 

关于印发寿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现将《寿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寿县民政局         寿县财政局

202435

 

 

寿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号)、《关于印发<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淮民〔202388号)、《中共寿县县委办公室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2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统筹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将部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凡是拥有寿县户籍或者在寿县居住的常住人口,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七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笫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金融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九条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我县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县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的2倍。

一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重大损失,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分类实施救助,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5000元。

二是因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分类实施救助,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且不超过6000元。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是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类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其个人自付医药费和困难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下的(含20000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50000元的(含50000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0—100000元的(含100000元),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0元以上的,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不超过15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

四是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无业残疾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在国家公办高中就学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大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实施救助。其中在高中阶段就学的,可给予1500—2000元的救助;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可给予2000—4000元的救助,一年救助一次。

五是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见义勇为、抗震救灾等公益性活动中献出生命或身体受到伤残等及县政府认定的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以户为单位,经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后,一次性给予急难救助4000—10000元。

六是存在安全隐患人员(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性格孤僻者、留守儿童、高龄“空巢”老人、独立生活困难人员等)。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2000—3000元的救助,一年救助一次。

七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视其困难情况,适当给予实物救助或者当年低保月保障标准2-3倍资金的救助。

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此项救助不影响新申请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在本年度内申请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且救助金不重复计入年度救助标准。

第十条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十一条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对遭遇重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长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5)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6)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7)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8)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9)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申请临时救助,应如实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系统了解其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核查突发事件情况及困难程度等。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且每次入户不得少于两人。经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部门确认。

(三)审核确认。县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临时救助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确认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县财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特殊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可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对于审核确认获得救助的,将救助对象家庭住址、姓名、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在县区民政部门网站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已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五章 备用金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临时救助线索,受理并调查核实后可直接审核确认予以救助,审核确认手续由乡镇留档备查,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为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2-3倍,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提高救助标准,可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

(一)临时救助备用金采取预拨方式,分批下达。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口数等因素,分配下达备用金数额,并根据乡镇备用金使用备案及工作开展情况,分批预拨备用金。原则上,乡镇备用金使用完毕后,再预拨下一批次备用金。并对于乡镇备用金使用超支部分予以补齐。

(二)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县民政、财政部门对于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不规范,资金使用不及时的乡镇,将于下批拨付资金中予以扣减或暂停拨付。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十八条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十九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已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回冒领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细则由寿县民政局、寿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寿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寿民〔20227号)同时废止。


 寿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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