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2年底,全县建成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8个,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09个,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助餐服务供给能力满足不少于10000名老年人的就餐服务需求。
2023年,在稳定满足不少于10000名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前提下,考虑老龄化进程和助餐需求增加,新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50个,进一步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更加便利。
2025年底,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老年助餐服务布局
1.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城市按照10分钟就餐服务圈合理布点,城市社区和人口聚集的小区要建立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农村根据人口聚集程度合理选点,原则上按“一镇一堂”、“一村一点”布局,乡镇在政府驻地集镇建有老年食堂,行政村在留守老年人口多,居住比较集中的中心村庄建立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就近解决老年人吃饭不便的问题。
2.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严格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2022年9月底前,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新建的村级养老服务站按照不低于200平米/个配建到位;城市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2023年底前,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为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配置养老服务用房,交民政部门用于老年助餐等养老服务工作。补齐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二)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1.“养老服务中心(站)+助餐”。依托现有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闲置的中小学校舍等国有存量设施资源,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推出一批以老年助餐服务为基础,集集中照护、助餐助浴、健康指导、文化娱乐等为老服务功能的标准化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食堂建设主要要求:主要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供餐能力在50人/餐以上,就餐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老年助餐点建设主要要求:一般集中就餐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场所即可设立老年助餐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
2.餐饮企业+助餐”。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鼓励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支持大型连锁化餐饮企业利用社区门店开设老年餐桌,开展专业配餐。支持食品安全和质量有保证的小型餐馆就近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3.“物业服务+助餐”。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距离近、人员熟、条件好等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在居民小区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送餐上门服务。
4.“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助餐”。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乡镇、村(社区)食堂对老年人开放。鼓励居民区内的养老机构在满足在院老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对老年人开放。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社区联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5.“敬老院食堂+助餐”。2022年,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在满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全部对外开放。引导行政村使用集体经济收入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农村偏远地区根据居民意愿,采取邻里互助、亲友帮助等方式,结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各乡镇动员失能、高龄等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6.“中央厨房+助餐”。依托具有集体配送资质的餐饮企业作为“中央厨房”,通过“中央厨房+集中配送”形式,为助餐点、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和上门送餐服务。
7.“公益慈善+助餐”。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通过冠名捐助等方式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组织开展冠名认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活动,符合条件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开展“善行寿县·关爱老人”老年助餐行动,鼓励爱心机构参与老年助餐活动。
(三)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1.规范助餐服务。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发布工作指引。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至少应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晚餐服务,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除外)。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食谱且每周更新,有条件的可提供老年营养餐。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培训,推进服务标准化。
2.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养老服务信息综合监管平台,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逐步依托居民服务“一卡通”(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实行区域内通用。确实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方式准确记录就餐人次。
3.拓展服务内容。依托社区(村)养老服务用房,切实发挥社区(村)养老服务站作用,拓展集中照护、助餐助浴、健康指导、文化娱乐等服务功能,带动老年助餐服务。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将就餐配餐服务与其他为老服务项目结合,利用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活动,让餐桌同时成为“书桌”、“茶桌”、“棋牌桌”。鼓励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就餐服务,通过社会化运营提高自我造血能力。
4.培育服务品牌。支持规范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的餐饮企业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到2023年底,努力培育1家以上老年助餐服务品牌。
5.加强日常监管。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每半年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供应商动态调整机制,以老年人满意度为核心评估指标,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适时调整供应商。在餐饮加工关键环节实施“明厨亮灶”,接受公众监督。
(四)创新老年助餐服务配送
1.物流网络+送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公司或其他市场化物流公司合作,利用其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
2.“社会组织(志愿者)+送餐”。发挥乡镇社会工作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作用,为有助餐需求且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3.“移动餐车+送餐”。支持引入依托中央厨房、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工,在餐车加热保温的“移动型”助餐车进小区服务和上门送餐。
4.“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送餐”。做好疫情、雨雪冰冻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助餐保障预案,主动了解老年人就餐需求,由助餐服务机构、第三方社会力量直接配送到老年人家中或就近的老年助餐点,保障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三、支持政策
(一)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统筹中央彩票公益金相关补助资金、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市县用于养老服务有关补助资金和地方福彩公益金市县分成经费等各级养老服务方面有关资金,统筹整合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通过“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慈善捐一点、志愿做一点”的多方支持方式,让老年人愿意吃、吃得好,企业愿运营、能运营,实现互利双赢、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一次性建设补助政策。对新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县财政原则上按照不高于20万元、5万元补助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对餐饮企业设立老年餐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等,可通过协议方式,根据其建设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三)完善助餐机构运营支持政策。县财政根据助餐机构服务人次按照标准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日均助餐老人数在10~30人的每年给予2万元补贴;日均助餐老人数在31~50人的每年给予3万元补贴;日均助餐老人数在51人以上的每年给予4万元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无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在社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享受价格优惠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清单动态管理,县民政部门核实并确定清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严格监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对承租其房产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给予租金减免。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用于开展公益性老年助餐服务,给予租金优惠。
(四)完善老年人就餐补助政策。县财政根据老年人年龄结构层次、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适当给予就餐补助,补助范围和标准按照60~69周岁每人每餐补贴1元、70~79周岁每人每餐补贴2元、80周岁以上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每人每餐补贴3元。每餐限补助一次,以上补助不可叠加享受。可在老年人支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也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让老年人享受到看得见的实惠。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