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寿民〔2021〕12号
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关于转发<关于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皖民基字〔2021〕11号)的通知》(淮民〔2021〕33号)文件精神,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推动“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现制定“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减轻基层特别是村(居)组织负担,以钉钉子精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整治“四风”、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各项规定,力争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起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源头纠正各种“奇葩”证明,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推动减证便民取得实效。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明确本单位、本系统需要村(居)出具证明的事项,并填写《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清理登记表》,于2021年7月30日前报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备案。
(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流程
充分发挥“皖事通办”平台作用,能纳入平台的便民服务、
办事服务证明事项,原则上全部纳入,开通网上、窗口办理多种办理形式,避免群众跑错路、多跑路、跑冤枉路。“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要与社区“减牌子、减事务、减考核”行动结合起来,做好政策衔接。对需要村(居)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各相关部门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样式、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皖事通办”平台、服务场所、政务“两微”客户端同步公布。在制定办理流程时,要坚持需求和便民导向,提升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三)清理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区减负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一批)》,以及国家、省、市分批明确的事项清单,凡属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范围的,村(居)一律不再出具。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责任,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强化部门联合奖惩,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五)严格村(居)印章管理使用。各乡镇要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用印的指导和管理,坚持“依法自治、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严格管理,规范印章使用范围,并做到定期检查、定期梳理。
(六)建立长效机制。健全村(居)证明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因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放管服”等改革不断深化等原因证明事项确需调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皖事通”政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两微”客户端同步公布,同时报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专项行动,是坚持依法治理、有效维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权益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放管服”改革、提升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有效途径,是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力举措,是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增强服务功能的重要抓手。各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紧盯重点任务,采取务实举措,有序稳步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共同抓好落实。深化作风建设,各部门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最大程度确保群众办事创业方便,对擅自要求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形,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做好工作衔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联系电话:2751312;邮箱:372964598@qq.com。
附件:1.安徽省不应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办
事指南清单(第一批)
2.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清理登记表
寿 县 民 政 局 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寿 县 公 安 局 寿 县 司 法 局
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
安徽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指南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居民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需携带:1.申请书;2.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
2 |
居民身份信息 证明 (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3 |
户口登记项目 内容变更申请 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需携带;1.申请书;2.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5 |
无犯罪记录 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办理“教师资格认定”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等鉴定及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情况证明 (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4 |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5 |
居民就业状况 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居民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含社会保障卡)前往行政服务大厅人社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工作人员通过就业失业与用工备案系统查询申请对象的就业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出具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16 |
居民个人档案 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档案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
居民财产证明 (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开具房产证明的,权利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或自助查询设备机打印房产证明。 |
18 |
遗产继承权 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当事人起诉主张遗产继承权的,生效的判决具有既判力,可作为相关实施的证明依据。 |
19 |
市场主体住所 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阴材料。 居民户口簿遗失,居民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补发。户主本人办理的,需携带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内成年人办理的,需携带:1.户内成年人的《居民身份证》;2.户主委托书;3.户主《居民身份证》。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遗失,居民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补发。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
21 |
水、电、气等 报装和过户证明 |
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水务、电力、天然气等安装公司现场核实。 |
22 |
危房证明 |
由危房鉴定中心出具。 |
23 |
房屋维修证明 |
由居民宜接向房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申请。 |
24 |
无违章搭建 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房产局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由房产局等部门核实开具。 |
25 |
未享受拆迁还 原(安置) 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房产局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由房产局等部门核实开具。 |
26 |
居住或租住 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27 |
经济、廉租、 公租房申请 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28 |
不在拆迁范围 内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29 |
门牌地址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住建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30 |
环保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31 |
军人配偶无房 或未享受过 福利分房证明 |
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住建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32 |
探监证明 |
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予以证明;对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文书的,到公证机关开具证明。 |
33 |
高龄补贴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34 |
政策内终止 妊娠证明 |
由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
35 |
电动汽车充电 桩安装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36 |
学历证明、同 等学历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补办毕业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学历认证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办理。 |
附件2
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清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
证明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事项 |
单位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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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事项”请完整填写法律法规名称、相关条文、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事项清单条目;
2.“单位意见”分为保留、取消、限时取消,限时取消的在备注栏承诺取消时限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