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第一批)
安徽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事项及办事指南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指南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居民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需携带:1.申请书;2.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
2 |
居民身份信息 证明 (户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3 |
户口登记项目 内容变更申请 证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需携带;1.申请书;2.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5 |
无犯罪记录 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办理“教师资格认定”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等鉴定及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情况证明 (表现证明)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8 |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12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4 |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5 |
居民就业状况 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居民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含社会保障卡)前往行政服务大厅人社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工作人员通过就业失业与用工备案系统查询申请对象的就业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出具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16 |
居民个人档案 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档案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7 |
居民财产证明 (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开具房产证明的,权利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或自助查询设备机打印房产证明。 |
18 |
遗产继承权 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当事人起诉主张遗产继承权的,生效的判决具有既判力,可作为相关实施的证明依据。 |
19 |
市场主体住所 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阴材料。 居民户口簿遗失,居民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补发。户主本人办理的,需携带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内成年人办理的,需携带:1.户内成年人的《居民身份证》;2.户主委托书;3.户主《居民身份证》。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遗失,居民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补发。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
21 |
水、电、气等 报装和过户证明 |
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水务、电力、天然气等安装公司现场核实。 |
22 |
危房证明 |
由危房鉴定中心出具。 |
23 |
房屋维修证明 |
由居民宜接向房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申请。 |
24 |
无违章搭建 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房产局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由房产局等部门核实开具。 |
25 |
未享受拆迁还 原(安置) 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房产局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由房产局等部门核实开具。 |
26 |
居住或租住 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27 |
经济、廉租、 公租房申请 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28 |
不在拆迁范围 内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29 |
门牌地址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住建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30 |
环保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31 |
军人配偶无房 或未享受过 福利分房证明 |
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住建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32 |
探监证明 |
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或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予以证明;对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文书的,到公证机关开具证明。 |
33 |
高龄补贴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34 |
政策内终止 妊娠证明 |
由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
35 |
电动汽车充电 桩安装证明 |
由需要部门调查核实。 |
36 |
学历证明、同 等学历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补办毕业证明书、学历证明书。学历认证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