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寿 水罚决字〔 2025 〕第 1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潘安云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424********8336 地址:淮南市寿县正阳关镇渔工商办事处一区168号 联系电话:191****2777
经查你(单位) 淮河段寿县正阳关镇管家沟水域装运未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的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询问笔录
2、 现场照片
3、 勘验笔录、勘验图
本机关根据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寿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寿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5年 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