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作出的涉及全县商务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发展规划、重要文件制定、重大活动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决策事项:
制定全县商务发展重大决策措施,编制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
落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
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编制中心城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大型农产品及批发市场建设与规划,成品油批发零售网点布局规划。
本局牵头开展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工作。
需要本局决策的其他行政、政务、改革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诚信,坚持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的方式决策,须上报的按组织程序逐步上报请。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五条 局长代表全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党组其他成员协助局长行使决策权。
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执行。局内设业务股室承担相应任务。
第六条 局领导、局机关各股室、商务执法支队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途径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局办公室收集整理;经局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局长决定是否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七条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相关业务对口股室为决策承办股室。
第八条 在局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启动程序。决策承办股室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议,经局务会议讨论后,由局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程序。承办股室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需解决的问题、可供参考资料、措施、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在经充分调查研究后,承办股室应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充分协商后,拟定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和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承办股室应当对重大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适当、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障碍等方面问题进行合法性论证。
(三)公布草案并听取意见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除涉密或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公布事项包括: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案和起止时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承办股室应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开放式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征求意见时限完毕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
(四)专家论证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五)听证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草案应当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市场建设及布局规划、加油站(点)网点布局规划等涉及公众利益的。
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股室主持,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在决策方案正式提交审议前,由局综合执法大队股对决策方案正式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条 承办股室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决策方案草案正式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并报送决策草案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政策规定、专家论证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等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资料。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 局务会议讨论决策方案正式草案,由局长或委托主管副局长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股室作决策方案正式草案说明。
(二)综合执法大队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分管副局长发表意见。
(四)其他人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局长应当根据会议集中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作出搁置决定超过一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局务会议讨论决策方案正式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特别载明。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级机关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在本局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并负责执行情况的督查、考核。
第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拒力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报告;公民、企业和职工认为本局重大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提出,本局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股室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失误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决策执行股室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本局立即作出决定的,局长或分管局长依职权临机作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