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水利局关于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项目穿越天河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寿水审批﹝2024﹞18号
寿县水利局关于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
项目穿越天河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寿县寿州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项目跨东淝河(河流名录名称实为天河)建设方案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你公司提交修改完善后的《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项目跨天河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和《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项目跨天河建设方案》,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2024年11月5日至2027年11月4日。
一、拟建工程基本情况
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项目管道于天河桩号J97+040处,经度116°48′24.36″,纬度32°5′4.30″,采取定向钻方式穿越,管道为D820x10钢管,压力等级0.6Mpa。穿越管道入土段长180.7m,水平段长248.6m,出土段长145.0m,入土点位于天河东岸农田中(坐标:X=3551538.9951,Y=481470.7661),出土点位于天河西岸农田中(坐标:X=3551458.1401,Y=480875.8793)。拟建管道工程管线轴线与堤防及河道正交,管道轴线与河道中心线夹角约90°,管道入土角度10°,出土角度10°。
二、关于《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项目跨天河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及《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项目跨天河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意见
1.《报告》采用的技术路线可行,内容较全面,结论较合理,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要求;同意《方案》提出的定向钻穿越天河的设计方案。
2.拟建工程采用定向钻穿越天河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堤防岸坡稳定、防汛抢险、运行管理、通航、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基本无影响,同意《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3.《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基本可行,建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影响处理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
4.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该工程由我局负责监督。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包括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期防汛措施等报我局备案。工程完成后,应通知我局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因该河段为江淮运河江淮沟通段,同时你单位应接受省引江济淮集团有限公司对项目的监管。
5.拟建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其他设施。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废水的收集和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和施工废弃物。
6.要做好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尽量避免跨汛期施工。建设和运行期间,建设与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防汛责任,自觉接受防汛指挥机构和水利部门监督,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7.拟建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林地)、环保、通航等事项,你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8.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迁移或拆除该项目有关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限期内自行改建或迁移。
9.管道废弃不用或运行期满后,你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负责拆除或封堵。
10.项目建设如因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当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2024年11月5日
项目代码:2207-340422-04-01-626294
抄送:寿县瓦西灌区管理所、寿县瓦东灌区管理所。
寿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