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县级政府权责清单、县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附件1
寿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县级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59 |
县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60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61 |
县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62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63 |
县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64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65 |
县水利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66 |
县水利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67 |
县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利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68 |
县水利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69 |
县水利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170 |
县水利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71 |
县水利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水利局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附件2
寿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23年本)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十四、寿县水利局 |
||
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5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7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8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10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11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12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13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14 |
对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采砂船舶、机具违法滞留在禁采区,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换、不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验收节约用水设施,建设项目擅自投产使用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拒绝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拒绝使用再生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工程原设计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破坏水源或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66 |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
行政强制 |
67 |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
行政强制 |
68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行政强制 |
69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70 |
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71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
行政确认 |
72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73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74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其他权力 |
75 |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
其他权力 |
76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
其他权力 |
附件3
寿县县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3年本)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十五、寿县水利局 |
||
1 |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
县水利局工程管理股 |
2 |
水旱情预警发布 |
县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股 |
3 |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4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县水利局工程建设股 |
5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
县水利局工程建设股 |
6 |
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公告 |
县淮河河道管理所 |
7 |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 |
8 |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
县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股 |
9 |
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
县水利局工程管理股 |
10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11 |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12 |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13 |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14 |
取水许可遗失、损毁补办服务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15 |
县级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 |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 |
16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 |
17 |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
县水利局规划计划和基建股 |
18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县水利局规划计划和基建股 |
1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县淮河河道管理所 |
20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
县淮河河道管理所 |
2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县水政监察大队 |
2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23 |
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有关资料备案 |
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
附件5
寿县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保留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十一、寿县水利局 |
|||
53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54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行政相对人 |
55 |
水利工程建设蓄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行政相对人 |
56 |
水利工程竣工检测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行政相对人 |
规范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四、寿县水利局 |
|||
11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点活动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2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