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淮南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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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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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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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执法取证后,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构筑物;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未恢复堤防水工程原状的,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的当事船舶未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向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造成安全事故的;5、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
|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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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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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1、告知阶段责任:经执法检查发现并录像拍照取证后,明确警告船主服从管理、履行义务及违法后果,现场下达催告书并张贴在船舶驾驶舱内外,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送达,事后通知。2、执行阶段责任:在保障船舶、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将船舶安全拖离现场,停泊至安全水域,并保持对船舶的安全控制。同时继续进行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动员当事人返回接受处理,当事人返回的及时进行询问和记录,制作行政强制通知书和保管书由当事人签字,履行调查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处罚的决定;3、执法留置阶段责任:对于不能立即处理的违法船舶,指定专人看管负责,在船体舱门窗口处贴封条,确保机器物品安全,可由联合执法的海事执法人员协助停泊。办案期间执法人员应关闭手机、穿戴救生衣、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当事人生活房间。行政机关承担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4、事后监管责任:对拖离的采砂船舶,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的当事船舶未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向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造成安全事故的;5、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2002年9月5日 国法函[2002]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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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拍卖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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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水利部《关于请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2002年9月5日 国法函[2002]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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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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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1、检查确认阶段:执法检查人员现场发现、固定证据、责令停止并宣传告知法律义务,当事人仍然不停止的,由带队负责人决定暂扣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具。2、暂扣阶段责任:暂扣机械、设备、工具,确保处于可控状态,停止不法侵害。然后填写暂扣清单(表)由当事人签字,填写暂扣通知书现场送达,执法过程进行录像录音。3、处理监管责任:暂扣物品运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存放,并由看管人确认清单并签字,运输、保管过程不得损坏当事人被扣物品。暂扣解除后由原办案人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返还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收。4、带队负责人检查资料和签字并将暂扣资料送交主管局存档备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的当事船舶未实施行政强制的;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向对人造成损失的;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造成安全事故的;5、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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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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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立案阶段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并经过执法初查确实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固定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办案人员应保守办案取证内容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损害,破坏环境资源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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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加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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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规费给付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行政强制手段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2、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按照规定分别计算。3、执行阶段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取加处罚或滞纳金,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的,可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和法规宣传。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对应当加处罚款、滞纳金的当事人未实施行政强制;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 4.《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7年11月)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由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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