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公安交警致全县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一封信——《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7 20:43信息来源:寿县公安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朋友们: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寿县公安交警提示您,以下几个方面请务必重视并自觉遵守:

一、自觉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电动车上牌所需材料:
1.个人电动车上牌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2.单位或机构电动车上牌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发票)原件、复印件、电动车合格证。

三、上牌流程:
1.线上办理可关注“寿县警方”微信公众号,底部菜单栏点击“车驾管”业务中“电动车登记系统”一键跳转进入办理页面,也可关注“淮南交警在线”微信公众号——点击“电动车牌”进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首次进入系统须按提示关注“方向智慧出行家A”)——录入车主和车辆信息提交审核通过——号牌邮寄到家。
2.线下办理可前往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各交警中队及各邮政网点办理。

四、安全文明驾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1人,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闯红灯、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追逐竞驶、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不得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不得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五、有序停放车辆。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在人行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三)遇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四)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提前示意;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礼让;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八、法律责任:
1、未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2、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的,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3、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的,处二百元罚款。
4、其它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交通安全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请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自觉学习贯彻《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不骑无牌电动自行车上路,戴好头盔,文明骑行,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创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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