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户籍管理政策之民族变更篇:未成年人民族变更
一、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一)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一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变更人户口与直接抚养一方父(母)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与继父(母)一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与继母(继父)的结婚证;
5、变更人户口与父(母)和继母(继父)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三)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与养父(母)一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人养父母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二、受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
三、办理时限
十七个工作日。
四、办理步骤
(一)公民持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由社区(驻村)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同时,户籍民警要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扫描电子资料后,报分县局审批。
(二)分县局进行网上审批后,在人口信息系统中点击“同意”审批结果。对经审批“不同意”的,要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原因及需补充的资料。
(三)派出所户籍民警对分县局审批“同意”的,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办结相关业务,并将相关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对分县局审批“不同意”的,要按照分县局反馈的意见,告知并指导公民补充相关资料。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