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配套制度的通知
省有关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分领域、分类别完善专家评标评审制度规范,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工作,优化专家服务和管理举措,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和信息维护工作规范》等7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和信息维护工作规范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培训考试工作规范
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规范
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管理工作规范
5.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双盲”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规范(试行)
6.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履职考评工作规范
7.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系统及信息安全工作规范
8.省有关单位名单
2024年5月21日
附件1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
入库和信息维护工作规范
一、为强化专家遴选到出库全过程管理,提高各环节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制定本规范。
二、入库应当按照以下条件和程序办理
(一)入库条件
意愿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工作、申请入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备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满8年,或者取得该专业领域对应于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职业资格执业满5年;
3.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具备独立评标评审能力;
4.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端、移动端相关应用软件,满足电子化评标评审以及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需要;
5.承诺遵守管理规范,能够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
6.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专家入库条件有其他专业要求的,可以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实际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标准,并在本部门网站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公开发布后执行;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专家入库条件。
(二)入库程序
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当年《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征集公告》有关要求,结合本人专业工作经历及其岗位职责、职称或职业资格、所学专业,按程序办理。
1.申请
申请人于当年6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ggzy.ah.gov.cn),进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专栏,按照专家申请人用户指引,阅读理解《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信息填报说明及审核标准》(附件1),通过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申请表》(附件2)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承诺书》(附件3)。
2.初审
申请人常住地址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专业条件进行初审。
3.复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复审。
4.考试
通过复审的申请人,按规定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知识在线考试。
5.培训
常住地址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组织通过考试的申请人,进行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范、电子化评标评审操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廉洁教育等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录入省专家库管理系统。
三、专家应当及时维护完善个人信息
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建立专家电子档案,健全专家信息维护管理工作机制,实现专家各项信息动态留痕、可回溯。
(一)个人维护信息
1.专家常住地址、专业工作经历单位、手机号码、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政治面貌、社保信息、紧急联系人电话、回避单位、从事行业等信息由本人负责维护,及时更新,完善后即时生效。
2.已经审核通过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专业工作经历、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信息,不可以修改、删除。
3.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申请工作单位变更、新增专业工作经历的,应按要求填写、完善工作经历栏目各项内容;并同步增加新的回避单位、回避个人,确保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符合回避制度规定。
4.专家应当上传不少于3个月的、可核验的社保证明材料,证明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及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
(二)审核后生效信息
符合新增评标专业评审品目条件的,应按入库程序申请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即时在皖事通APP推送,告知专家不通过的情形和理由。
(三)退出和清退专家库按规定办理。专家申请退出专家库的,应当填写具体事由并经本人确认。
(四)专家维护信息系统留痕,填写信息、上传证照材料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系统自动拒收。
四、本规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入库事项办理指南》(皖发改公管〔2020〕399号)、《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变更操作手册》(皖发改公管函〔2020〕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信息填报说明及审核标准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申请表
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承诺书
附件1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
信息填报说明及审核标准
一、注册使用皖事通APP
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ggzy.ah.gov.cn),点击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支持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搜狗浏览器、QQ浏览器等),进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专家申请人,使用手机扫码功能,扫描皖事通APP二维码,下载、安装、注册、使用皖事通APP“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
申请人身份由皖事通APP验证,姓名、身份证号码有错误的,将无法登录使用省专家库管理系统。
二、登录省专家库管理系统
点击“专家申请人”或“评标评审专家”,在登录页面,阅读用户指引,使用手机皖事通APP“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首页扫码功能,扫描登录页面二维码,进入专家个人页面,办理相关事宜。
三、填报信息、上传材料,提交申请
登录系统进入个人页面,点击左侧“入库”、“信息维护”、“新增评标专业评审品目”等相应菜单,按要求逐项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学历、职称、职业资格、专业工作经历、社保、回避单位、回避个人、评标专业、评审品目、单位意见、入库承诺。
特别提醒:各项证照、证明材料全部页面必须扫描成PDF文档进行上传,否则,系统自动判断提交不成功。
(一)基本信息
1.姓名和身份证号:由皖事通APP扫码登录后自动带入,不用填写。
2.手机号:按手机号码归属地,不属于合肥地区的必须加“0”,属于合肥地区的无需加“0”。否则,省专家库专用固定电话0551—63800688将无法联系并邀请您参加评标评审。
3.常住地址:必须勾选到县区(例如: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住地址是项目实施主体设置集合时间、结算交通费、管理部门日常服务信息通知的基点,请谨慎选择。
4.银行账号:用于接收专家劳务报酬,必须填写准确、合法的本人任意银行“Ⅰ类”实体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
5.从事行业:按照系统提供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必须勾选到所选行业的最后一级。
6.紧急联系人:必须填写紧急联系人(非本人)的姓名、手机号码、与本人关系。
7.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根据实际勾选。
8.社保:上传不少于3个月的、可核验的社保证明材料,证明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及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
9.身份证:上传照片、身份证正反面,格式为JPG,大小不超过512KB。
照片必须为1寸蓝底近期证件照,身份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审核不通过情形:填报姓名与居民身份证姓名不一致,或者上传照片模糊不清的;上传非二代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与上传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或者申请当年年底超过65周岁等。
(二)学历
特别提醒:只需填写中专及以上的学历信息。
10.证书扫描件:证书全部页面必须扫描成一个PDF文档进行上传,大小不超过10M。
审核不通过情形:未按要求上传学历证书,或者填写的学历信息与上传证书不一致等。
(三)职称
职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②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任职满8年。
特别提醒:
(1)职称必须有明确的专业领域,并与申请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匹配。
(2)职称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策为依据,必须是国家有关部委或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或认证。
(3)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是指依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取得的相关职称。
非国有评审的职称,必须经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并降一级使用,即必须是非国有高级职称。
在省外取得的职称、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职称(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必须经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11.是否非国有:勾选。非国有评审的职称,必须填写职称评审委员会全称。
12.取得职称时的工作单位:(1)填写工作单位名称规范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比对不一致的,将不能提交。(2)取得职称资格证书并任职的单位,必须与所填写的工作经历单位一致;否则,将移送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13.取得时间、任职时间:(1)取得时间,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批准时间认定;(2)任职时间,以相应工作单位聘任证书(任职文件)批准时间起止年月由近及远认定。
14.证书扫描件:必须是符合要求的职称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任职文件)全部页面扫描成一个PDF文档进行上传,大小不超过10M。
审核不通过情形:职称证书专业与申请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不匹配;职称证书工作单位与专业工作经历单位不一致;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以及各地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挂靠单位获取的职称;在外省取得的职称、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职称(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未经安徽省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等。
(四)职业(执业)资格
职业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取得该专业领域对应于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职业资格执业满5年。
特别提醒:
(1)职业资格必须有明确的专业,并与申请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匹配。
(2)职业资格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策为依据,必须是国家有关部委或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或认证。
(3)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皖人社发〔2017〕72号)执行,必须对应于中级及以上职称。
(4)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到期后未延续注册或者注册证书有效期累计不满5年的,不符合入库条件。
职业资格实施以考代评、无注册程序的,请上传有权部门政策文件(PDF文档)作为依据。
(5)职业资格注册(任职)单位,必须与专业工作经历一致。否则,将移送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15.取得时间、执业时间:(1)取得时间,以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认定;(2)执业时间,以相应工作单位注册证书(任职文件)批准时间起止年月由近及远认定。
16.证书扫描件: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应的注册证书(任职文件)全部页面必须扫描成一个PDF文档进行上传,大小不超过10M。
审核不通过情形:注册类执业资格在不同单位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专业与申请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不匹配;注册证书到期后未延续注册,或者注册证书有效期累计不满5年;职业资格注册单位与专业工作经历不一致;无注册程序的,有效任职文件累计不满5年,或者任职单位与专业工作经历不一致等。
(五)专业工作经历
特别提醒:工作单位、岗位职责等专业工作经历相关信息,必须与申请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匹配。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是指在申请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的专业领域工作实践满8年,以工作单位及其岗位职责累计起止年月,以申请提交时间比照入库条件所规定的时间由近及远认定。
17.工作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填写工作单位名称规范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比对不一致的,将无法提交。(2)已退休申请人填写退休前工作单位名称规范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退休后继续工作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名称规范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工作单位性质按列表内容选择。
18.岗位职责:必须明确、具体,并与申请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匹配。
19.岗位职责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如为现单位,结束时间请选择“至今”。
审核不通过情形:岗位职责与申请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不匹配、不具体;申请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专业领域工作实践不满8年等。
(六)回避信息
特别提醒:
(1)根据回避情形选项,依次逐项填写:①与本人有劳动关系的单位(3年内);②本人担任过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3年内);③本人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单位(3年内);④本人近亲属(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为主要负责人的单位;⑤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客观公正评标评审的单位。
(2)个人信息维护不及时引起评标评审现场回避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并按规定处理。
20.回避单位:(1)填写单位名称规范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系统未检索到的,可点击右侧“手动添加”,通过“联网查询”,手动填写单位名称规范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回避个人: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人,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与本人关系。
(七)评标专业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可以选择不超过3个最低层级的评标专业。
22.评标专业:必须选择下拉菜单中最低层级的评标专业。
23.选择依据:专业工作经历及其岗位职责、职称或职业资格、所学专业。
24.工作业绩:(1)以职业资格、中级职称申请工程类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施工等评标专业,必须提供作为工程项目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项目业绩,上传业绩证明材料(足以佐证8年以上该专业领域实践经验,系统设置为必选项)。如,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的、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验收报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的项目设计成果证明材料,或者以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各类职业(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签署(执业印章)的项目成果证明材料。(2)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与工作单位及其岗位职责一致、与申请的评标专业匹配。全部材料必须扫描成一个PDF文档进行上传,大小不超过10M。
审核不通过情形:工作经历的岗位职责与申请的评标专业不匹配;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或上传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等不符合要求;申请工程类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施工等评标专业,未上传业绩证明材料或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不符合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专业性条件标准等。
(八)评审品目
特别提醒: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以选择不超过3个末级品目。
25.评审品目:必须选择下拉菜单中末级品目。
26.选择依据:专业工作经历及其岗位职责、职称或职业资格、所学专业。
27.工作业绩:(1)以职业资格、中级职称申请工程类房屋施工、构筑物施工等评审品目的,必须提供作为工程项目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项目业绩,上传业绩证明材料(足以佐证8年以上该专业领域实践经验,系统设置为必选项)。如,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的、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验收报告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的项目设计成果证明材料,或者以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各类职业(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签署(执业印章)的项目成果证明材料。(2)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与工作单位及其岗位职责一致、与申请的评审品目匹配。全部材料必须扫描成一个PDF文档进行上传,大小不超过10M。
审核不通过情形:工作经历的岗位职责与申请的评审品目不匹配;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或上传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等不符合要求;申请工程类房屋施工、构筑物施工等评审品目,未上传业绩证明材料或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不符合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专业性条件标准等。
(九)单位意见
特别提醒: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表必须经申请人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已退休申请人由退休前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退休后继续工作的,由现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8.预览下载:点击“单位意见预览下载”,(1)申请人填写的本人信息和上传的相关证照材料,由系统自动生成文档,内容包括《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申请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承诺书》,可以预览、完善;(2)点击“下载文档”,打印。
29.上传提交:(1)打印的文档(《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申请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承诺书》),按要求填写、签名、盖章后,全部页面必须扫描成一个PDF文档进行上传,大小不超过10M。
30.电子签名:按要求提交电子签名。
审核不通过情形:《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签名,或者未上传;工作单位未按要求签署意见、盖章,或者工作单位变更后未上传申请表。
四、注意事项
(一)请谨慎点击“申请”按钮。点击“申请”按钮,即完成申请提交,不能撤回。入库申请初审退回修改的,可以限时补充上传一次。
(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ggzy.ah.gov.cn),是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官方网站。专家申请人、在库专家,请随时关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了解掌握评标评审工作动态,阅读理解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专家管理咨询电话:0551—62603810。
(三)填写、维护个人信息时,请事先阅读理解《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和信息维护工作规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信息填报说明及审核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评标专业评审品目政策文件,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职业资格政策文件,熟悉规则、谨慎提交。操作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可以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51—62636708。
(四)不得入库情形排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协同纪检监察机关、法院、公安和信用管理、行业监督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不得入库情形排查,有权机关移送相应不良记录的,则审核不予通过,已经在库的清退出专家库。
涉嫌违纪违法的,暂停评标评审;调查结果确定后,按规定处理。
(五)申请人对所填写本人信息以及上传相关证照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清退出专家库,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报专家工作单位、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申请人可以在皖事通APP“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个人页面7×24小时随时随地查看办理进度。
附件2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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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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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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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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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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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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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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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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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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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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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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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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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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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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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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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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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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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岗位职责 |
岗位开始日期 |
岗位结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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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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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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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系列名称 |
职称专业 类别 |
资格名称 |
工作单位 名称 |
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 |
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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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证书(任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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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名称 |
聘任职称 |
聘任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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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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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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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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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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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名称 |
执业资格专业名称 |
注册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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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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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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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业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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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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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品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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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品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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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品目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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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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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回避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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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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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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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该同志填报的信息及相关证件材料已经我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验证,均真实有效。同意申报。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并作以下承诺:
一、阅读并掌握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准确、完整、真实、合法。入库后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即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履行职务,自愿承担在参加评标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因个人原因产生的法律风险。
四、严格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
五、同意管理部门查询本人信用记录,服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自觉参加专家培训考试等活动。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
培训考试工作规范
一、为规范专家培训考试工作,提高专家履职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评标评审质量,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制定本规范。
二、专家培训考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为出发点,以全面增强评标评审能力为重点,把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贯穿全过程,不断提高专家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履职能力。
三、专家培训考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政治统领,分类分级,依法依规,从严管理。
四、专家培训考试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省市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分领域、分类别规范专家培训考试活动。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专家培训考试制度,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培训考试系统(以下简称省专家库培训考试系统)。
(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专业领域业务知识、专业科目培训考试工作。
(三)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家岗前培训、实操课程管理等培训考试工作。
(四)省专家库管理系统运维单位负责按照管理部门要求推送有关工作通知、培训考试提醒,做好系统保障和应急处置。
(五)各单位监管终端工作人员应按照省专家库监管终端岗位责任制要求,具体负责网络培训考试管理服务工作。
五、专家培训考试内容与课件制作
专家培训考试课程内容分为综合类、专业类、实操类。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类课程管理,并制作相应课件。
1.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
3.警示教育等。
(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业类课程管理,并制作相应课件。
1.相关专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专业领域业务知识,行业评标评审工作规范。
(三)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实操类课程管理,并制作相应课件。
1.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及现场管理规范。
2.电子化评标评审及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操作。
3.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价格标评审实务。
4.评标标准和方法等。
(四)各单位按规范制作课件,及时更新本单位负责的培训课件、考试题库,做好各类信息维护,满足专家评标评审工作需要,不得擅自提供、复制和修改专家培训考试相关数据。
六、专家申请人根据年度征集公告相关要求参加入库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入库。
七、专家申请人按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完成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范、电子化评标评审操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廉洁教育等实操课程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参加评标评审。
八、专家培训考试采用网络培训、自主学习、在线考试方式进行。网络培训实行学分制。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相应课程,并考试合格,方可参加评标评审。
九、专家按年度培训考试通知中明确的学习内容、课程学分等具体要求进行培训考试。
十、专家培训考试记录及考试结果纳入专家个人档案。
十一、专家培训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教育培训手册》(皖发改公管函〔2020〕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
抽取工作规范
一、为强化专家抽取全过程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制定本规范。
二、抽取原则
专家抽取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专家抽取活动。
三、抽取程序
(一)设置抽取条件。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等实际需要和评标方法,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科学设置专家抽取评标专业(评审品目)等抽取条件,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在专家抽取前,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对专家抽取条件严格保密。
1.填写抽取信息。抽取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评标专业、评审品目、抽取人数、回避单位、回避个人、评标时间、集合时间等。
2.确定专业构成。评标委员会(评审机构)专家专业构成应当包括技术类、经济类、管理或法律类,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只设置一类评标专业(评审品目)。
3.选择抽取专业。依据《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1个与项目专业特点相适应的最低层级评标专业或末级品目、2个符合要求的相近专业类别最低层级评标专业或末级品目、1个第一专业品目上一级的评标专业(评审品目),按顺序依次自动抽取。通过随机方式仍然难以从专家库抽取到合适专家的,由项目实施主体依法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专家。
4.选择抽取区域。一般情况,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随机抽取,但不得只选择县域范围抽取。项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程度较高、关注度较高、评标方法中主观因素比重较大等项目,鼓励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但不得指定市域、县域范围。
(二)推送抽取申请。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评标活动开始前24小时内,将专家抽取条件、回避条件、集合时间、评标时长等申请事项和项目相关信息推送至抽取终端,随机抽取专家。
1.补充抽取。出现专家请假或回避等情形,及时补抽。
2.非工作日安排。需要在节假日抽取专家的,抽取终端所在交易中心应当事先联系省发展改革委,采取措施予以保障。
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评标的,可在前一日下午推送抽取申请。
(三)确认抽取结果。项目实施主体在评标开始前核对专家身份、确认抽取结果。
(四)推送项目完整信息。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推送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统一交易标识码、项目类型、项目总投资、交易方式、开标地点、开标时间,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标(成交)候选竞争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标(成交)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标价格,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未进入交易中心的项目,应当推送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信息。
四、抽取管理
(一)抽取终端管理。交易中心应当设置专门的专家抽取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按规定管理、使用专家库抽取终端。
(二)抽取人员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安排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负责抽取室及抽取终端的管理和使用。抽取工作人员信息变更的,按规定备案。
(三)抽取系统管理。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集成专家抽取、通知、请假,以及门禁集合、电子评标、电子签名、履职考核、劳务报酬结算支付等服务功能,统一接口与省专家库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四)抽取应急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严格管理措施,因抽取终端、断电、网络等故障导致无法正常抽取的,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五)抽取安全管理。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人、机、技”三位一体安全防护体系,与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接的各服务功能接口统一在电子政务外网运行,抽取终端IP地址及MAC地址等信息变更的,按规定备案。定期更新抽取终端密码,定期组织抽取网络、数据安全演练。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系统维护,停止抽取服务。
(六)抽取资料管理。交易中心应当按照闭环管理要求,按规定对音视频等抽取过程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专家由主场负责抽取。
(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按照网络互联共享专家库技术标准,由主客场分别负责本地专家抽取。
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函﹝2019﹞410号)执行。
(三)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其他项目包括论证、验收等,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则。
六、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管理
工作规范
一、为强化全过程监督,维护评标评审现场秩序,提高评标评审效率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制定本规范。
二、评标现场管理
(一)门禁管理
1.交易中心应当设置门禁系统,具备居民身份证验证、面部识别以及手机等电子设备检测功能,与省专家库管理系统、皖事通APP对接,验证专家身份。
2.交易中心应当在门禁外设置专用储物柜,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进入门禁前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以及随身物品统一存放。
3.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通过门禁系统身份核验、手机等电子设备检测后,进入随机确定的评标工位。通过门禁时间即为到达评标场所时间。
(二)评标区管理
1.交易中心评标区应当封闭运行,与其他功能区域物理隔离,并设置通讯屏蔽,保障评标评审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
2.交易中心应当建设进入评标区的人员语言、行为、活动轨迹管理系统,配备专门设备设施,进行评标环境、工位、桌面等实时监控,并记录分析。
3.评标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只允许一次进出评标区,并在评标工位或指定区域活动,不得串岗,严禁与外界发生一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
4.交易中心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食宿等配套服务保障,以及保密安全工作。
三、评标过程监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组建、评标评审前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规范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项目专业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办理专家抽取、通知、请假、补抽等事宜。
(二)评标评审前准备
在评标评审开始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准备评标评审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要约邀请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交易要约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核对专家身份,公布项目实施主体(代理机构)、竞争主体名单,告知回避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推选评标评审组长。
(三)依法评标评审
1.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在评标评审开始后第一时间,应先听取项目实施主体代表介绍项目情况、学习评标评审工作纪律、研读交易要约邀请文件,准确把握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学习情况纳入评标报告;发现交易要约邀请文件涉嫌违反法规政策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影响评标评审无法进行时应停止评标评审,出具书面评标报告,载明停止评标评审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载明。
2.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应当根据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进行评审,提出对每个竞争主体交易要约文件优缺点的书面评审意见,汇总每个竞争主体得分;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结论。
3.评标评审组长负责按交易要约邀请文件的要求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全体成员应当签字。监督人员、项目实施主体代表、代理机构等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言行的,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录。
(四)加强电子签名验证管理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细化评标报告电子签名数据标准、接口规范,实现评标系统与省专家库管理系统数据交互,验证专家身份。
四、强化评标评审监督
(一)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对评标评审履职行为进行评价,负责审查评标报告,在交易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评分情况、交易要约文件被否决原因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优化见证服务,健全评标评审预警机制,对评分的客观分不一致、主观分偏差过大、同一评委评审不同项目同一竞争主体多次中标等风险点自动预警,及时发现评标评审过程异常情况。
(四)省、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评标评审程序、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监督。
(五)项目监督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主体代表、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对项目实施主体(代理机构)、竞争主体以及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等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依法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六)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和与评标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对评标评审过程中所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评审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与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接的交易中心所有接口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五、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双盲”远程异地
评标评审工作规范(试行)
一、为促进全省专家资源共享共用,防范专家被围猎风险,常态化实施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制定本规范。
二、下列项目采用“双盲”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一)专家主观因素对中标结果影响较大的项目;
(二)物业、保洁、安保、绿化、电梯、空调暖通、智能化等项目;
(三)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项目。
“双盲”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统筹全省专家和工位资源,随机抽取专家、匹配工位,以实现评标评审前,项目实施主体不知专家在何地评标评审,专家和交易中心不知评何项目。
三、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交易中心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以下简称“省调度系统”),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工位设施标准和数据交换接口规范。
各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位资源纳入省调度系统管理。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市、区)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对照场所工位设施标准,配备和维护软硬件设施,做好场所设施、网络环境、操作培训、隔夜评标评审、应急处置等保障措施。
四、省调度系统部署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对接省调度系统,满足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数据传输及安全保密要求,网络带宽可支撑主、副场音视频实时交互。
电子交易系统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接入省调度系统,实现数据交互、业务协同。
五、省调度系统协同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系统后台自动抽取专家、匹配确定工位,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数据可用不可见。
六、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为主场,项目所在地以外的交易中心为副场。项目实施主体通过主场电子交易系统向省专家库管理系统提交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申请,推送项目相关信息、专家抽取条件。
七、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随机抽取不同常住地的专家,同步匹配工位。完成协同匹配后,联系专家确认评标评审邀请。
八、省调度系统记录交易中心工位使用信息。省专家库管理系统按规定时间向已确定工位的交易中心交互参评专家相关信息。
九、各评标评审工位所属交易中心负责本地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身份验证,引导至确定工位。
十、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登录省调度系统、主场评标系统,进行评标评审。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辅助事务,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
十一、主场通过省调度系统管理主、副场相关音视频会议系统文件并存档。
主、副场环境监控音视频资料按本地要求存档管理。
十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需要对评标评审结果进行复评(复核)的,按照主场规定进行远程异地复评(复核)或集中复评(复核)。
十三、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由主场项目监督部门负责对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进行履职考核评价。
主、副场交易中心负责记录本地评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履职表现,副场交易中心记录的信息实时交互到主场,为主场项目监督部门开展考核评价提供事实依据。
十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专家劳务报酬按规定结算、支付。
十五、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市、区)分中心应当建立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应急预案,相互配合,协同评标评审工作和生活保障服务。确保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反应,保障评标评审活动有序开展。因故无法继续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主场监督部门要求组织。
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因主场或副场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评标评审时,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延迟评标评审开始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评审;超过评标评审开始时间1小时仍无法解除故障的,由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是否进行评标评审。如延期评标评审,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配合主场、副场做好相关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进行评标评审。
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因主场或副场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评审,能够在4小时以内解除故障的可继续评标评审;超过4小时无法解除故障的,由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是否进行评标评审。如延期评标评审,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配合主场、副场做好相关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进行评标评审。
十六、项目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监督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
履职考评工作规范
一、为明确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权利义务和相应责任,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效率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履职考评工作。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履职考评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专家履职考评工作。
项目实施主体、交易中心负责记录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履职表现,为监督部门开展考评提供事实依据。
四、专家履职考评实行“一项目一考评”。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一个考评周期期满后,累计扣分分值由省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五、评标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交易中心应当立即完成专家履职表现记录,并推送至监管终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评标评审现场音视频电子监控记录和专家履职表现记录,在评标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进行履职考评。
考评结果应当即时推送专家本人。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专家无异议的,考评结果自动生效。
监督部门应当将专家考评情况录入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专家可以在皖事通APP“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查看。
考评结束后,发现专家存在其他考评事项的,原考评机关应当追加考评。
六、考评扣分情形及扣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1.通过交易中心评标区门禁时间迟于通知集合时间15分钟以内的;
2.不按要求身份验证的;
3.不能熟练操作电脑端、皖事通APP专家端相关应用软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
2.不能满足电子化评标评审以及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工作需要的;
3.因异议(质疑)、投诉或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等发现评标评审存在错误,但未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迟到超过30分钟的,视为放弃参加评标评审;
2.无正当理由评分分值畸高或畸低的;
3.评标评审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向监督部门反映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接受邀请后既不参加评标评审且未在集合时间前请假的;
2.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
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4.评标评审结束前提出劳务报酬等要求影响评标评审进度,或者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5.没有及时维护个人信息,对评标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6.对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等扰乱评标评审正常秩序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0分:
1.未按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等进行评标评审的;
2.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机构成员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的;
3.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没有提出否决意见,或对交易要约文件否决理由不充分的;
4.拒绝配合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处理,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的复核,或者干扰、阻挠监督部门开展工作的;
5.因异议(质疑)、投诉或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等发现评标评审存在错误,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40分:
1.以建群、入群、参加社团或其他联谊活动等方式相互串通,泄露评标评审时间、地点、标的、过程等相关信息的;
2.应当回避不主动回避的;
3.私下接触竞争主体,或者收受项目实施主体、竞争主体的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向项目实施主体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5.暗示或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6.因异议(质疑)、投诉或项目实施主体复核等发现评标评审存在错误,拒不参加复评(复核)活动,或者拒绝改变评标评审结果的;
7.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的;
8.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或者擅自将评标评审中涉及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带离评标区的;
9.以专家身份牟利的。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10分:
(一)及时向监督部门提出交易要约邀请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二)检举揭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建群、入群、参加社团或其他联谊活动方式相互串通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对评标方法等事项提出建议被管理部门采纳并运用的。
八、考评扣分计算方法及结果运用
考评逐项累计计算扣分,扣分计算方法:累计扣分分值+加分分值。
考评周期内被扣20分的,暂停抽取3个月;被扣25—30分的,暂停抽取6个月;被扣35分的,暂停抽取12个月;被扣40分及以上的,清退出专家库,并按规定处理。
九、连续3个考评周期内均累计扣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清退出专家库。
十、考评暂停、清退情况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公告,暂停公告期限1个月,清退公告期限3个月。公告期满后,相关信息转入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后台保存。
十一、专家评标评审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以考评代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二、被清退出专家库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报专家工作单位、有管理权限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视情节,通报监察机关。
十三、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2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7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
系统及信息安全工作规范
一、为强化专家库系统全链条运行安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制定本规范。
二、省专家库系统安全工作遵循非必要最小化、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则。
三、省专家库系统安全工作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省市县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省专家库管理系统,监督系统安全维护。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终端的安全管理。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市、区)分中心负责抽取终端的安全管理。
四、省专家库管理系统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规定,建立“人、机、技”三位一体安全防护体系,从严管控接口数量和用户权限,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与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接的各服务功能接口统一在电子政务外网运行,落实岗位责任制,抽取终端、监管终端IP地址及MAC地址、工作人员等信息变更的,按规定备案,并定期更新终端密码。
五、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系统维护,暂停系统运行,停止抽取服务,落实非工作日安全措施。
六、省专家库运维单位负责省专家库管理系统、皖事通APP“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运行维护,以及与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接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接口安全。
七、各单位应当建立由安全策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记录表单等构成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审定,对存在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八、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对日志、监测和报警数据等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发现可疑行为。定期验证防范恶意代码攻击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强化漏洞、风险、恶意代码防范、巡检管理,设立安全的运维网络,做到安全巡检常态化,谨防发生系统漏洞和隐患、恶意代码攻击等安全事件。
九、各单位应当建立备份和恢复工作制度,识别需要定期备份的重要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及软件系统,规定备份方式、备份频度、存储介质、保存期、备份与恢复策略、备份与恢复程序等。
十、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权限,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安全事件的,按照应急处置程序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到报告及时,处置迅速。
十一、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与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接的各系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门人员,做好运行保障。省发展改革委要定期检查系统安全状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通报警示。
十二、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8
省有关单位名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医保局、省通信管理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省纪委监委,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