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的通知
寿发改资环〔2024〕54号
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寿县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淮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寿发改资环〔2023〕12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寿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验收管理
根据《淮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其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由具备节能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通过节能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报备告知承诺表的节能审查机关。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节能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节能验收程序和内容
(一)验收单位。由建设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报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备案。
(二)验收时间。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在正式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
(三)验收范围。应与节能报告评价范围或者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范围一致。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根据分期建设情况分期进行节能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节能验收范围应与承诺范围一致。
(四)验收条件。项目完成了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有完整的设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项目具有稳定的运行工况和能耗数据;项目需要进行节能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五)验收内容。项目建设方案、用能系统(工序/环节)、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措施、能效水平及能源消费情况,以及节能审查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验收方式。主要方式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
(七)不得通过验收情形。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未申请变更或变更后的节能报告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存在与国家和地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符的情况,或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成的;节能验收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失;项目采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不符合国家节能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满足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经验收组判断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等不满足节能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的。
(八)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节能验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及其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情况;节能验收结论。
三、其他要求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及相关要求做好节能验收,并及时将节能验收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2024年6月21日
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