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发改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4-06-12 17:18信息来源:寿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拨打各相关事项服务指南及权责清单中公示监督电话。

2、当事人对本委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当事人对本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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