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2-06 09:45信息来源:寿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规范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规范内容 备注
一、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44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3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1.《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合格证发放的通知》(皖人防综〔2018〕87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是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需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检测合格证》和永久式铭牌《合格证》。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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