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发展改革委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教育体育局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8 08:53信息来源:寿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等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854号)、《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价费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政策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公办幼儿园住宿费、延时服务费标准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审批。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现行收费标准。省级一类示范园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2000元,市级一类示范园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1600元,普通幼儿园(含乡镇中心幼儿园)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1200元,小学附设幼儿园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800元。市辖区公办幼儿园延时服务费最高为每生每月90元。

(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住宿费、延时服务费由市、县发改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最高限价:一等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3300元,二等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3000元,三等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2700元。具体分等收费标准由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发改、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培养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确定,报市发改、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辖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延时服务费最高为每生每月110元。

二、严格执行现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按照实际成本确定,具体标准由学校提交报告及有关成本资料,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审批。

(二)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现行收费标准。省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学期240元。

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政策

(一)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公办中等职业教育住宿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具体标准(含公寓式宿舍),由学校提交报告及有关成本资料,经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审批。

(二)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现行收费标准。文科类每生每学期1200元,理科类每生每学期1500元,艺术类(管理、理论、电视节目制作等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元,艺术类(表演、群艺、戏音、舞蹈、美术、音乐等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由市、县发改部门制定。非学历教育收费、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发改、教育、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民办学校收费监督管理。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成本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发改部门审批。市、县发改部门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政府公用经费补助及办学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制定,市及各县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除省另有规定外,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补偿成本和非营利性原则确定。

(二)坚持自愿原则。中小学、幼儿园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者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愿并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六、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政策。各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各学校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并将公示内容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管。市及各县区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组织开展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坚决禁止学校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变相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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