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城市居民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3 09:37信息来源:寿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规划编制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现向社会广泛征求《关于城市居民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223-3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淮南市和风大街88号政务中心A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政编码232063),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服科)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人:高雷明,联系电话:0554-6661015,电子邮箱:wjjsp2000@163.com

附件:

1.《关于城市居民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关于城市居民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223日    


附件1

 

《关于城市居民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60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专营单位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2148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住宅供水户表改造收费行为,推动居民供水直接抄表收费到户,根据成本调查情况,学习借鉴周边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城市居民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2年下半年,我委启动价格核定工作,开展了前期价格调查,进行了价格成本调查,发放了286份调查问卷,并书面征求了行业主管部门及两县意见,于20232月初形成初稿。

三、主要内容

1.明确改造自愿。户表改造要本着用户申请,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供用水双方签订协议后实施。通过供水设施改造后,由供水企业实行抄表、收费、管理和服务到户。

2.明确改造范围。户表改造范围仅指分户计量装置用户侧内供水设施设备改造,即:表后到居民家庭户内首个阀门材料、设备、安装费用及人工费用等。

3.明确收费标准。城市已建多层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为520/户,拟定收费标准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同时明确严禁向居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城市已建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4.明确减免政策。参照合肥等市做法,对经民政部门有效证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申请一户一表改造的,改造工程安装费用减半收取。


附件2

 

关于城市居民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60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专营单位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2148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住宅供水户表改造收费行为,推动居民供水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经研究,现就我市城市居民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已建多层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本着用户申请,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供用水双方签订协议后实施。通过供水设施改造后,由供水企业实行抄表、收费、管理和服务到户。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城市已建多层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范围仅指分户计量装置用户侧内供水设施设备改造,即:表后到居民家庭户内首个阀门材料、设备、安装费用及人工费用等。

三、城市已建多层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为520/户,严禁向居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城市已建高层住宅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对经民政部门有效证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申请一户一表改造的,改造工程安装费用减半收取。

五、已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小区,改造工程安装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改造中涉及的计量装置费用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具体分摊方案由各县区按照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专营单位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2148号)文件要求确定,其中向居民用户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520/户。

六、各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向用户收取国家、省及市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七、本通知自2023**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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