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情况统计表(2020本)
2020年11月25日
单位名称 |
寿县发改委(粮食局、公管局) |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相关制度文件名称 |
1、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皖粮法〔2017〕144号)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 号)
|
|||||||
制定时间 |
1、2017年10月31日; 2、2015年8月8日 |
修订时间 |
1、在2014年基础上修订的; 2、未修定 |
|||||
现有、基准个数 |
1、粮食行政处罚事项14项,基准个数51个;(第1个文件) 2、公管行政处罚事项17项,基准个数57个; 3、节能类8项, 基准个数15个。(第2个文件) |
|||||||
2020年调整情况 |
是否调整 |
否 |
||||||
调整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个数 |
|
|||||||
调整涉及的处罚事项个数 |
|
|||||||
调整的基准个数 |
|
|||||||
调整后处罚事项、基准个数 |
|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行情况 |
开展了相关检查,纳入本系统案件(行为)审查的范畴。 |
|||||||
备注 |
|
|||||||
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动态调整
(2020年本)
2020年11月25日
序号 |
审核事项 |
实施依据 |
事项类别 |
执法机关 |
1 |
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2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3 |
对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4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5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6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八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
7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8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9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10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
11 |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
12 |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七条。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13 |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14 |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
1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16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
17 |
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18 |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
19 |
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20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皖粮仓〔2011〕50号)第七条。 |
行政处罚 |
|
21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皖粮仓〔2011〕50号)第六条、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
22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
23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24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25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
26 |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
27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28 |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三十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
29 |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三十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0 |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三十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
31 |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第三十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32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11月30日第613号颁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
33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
34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35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11月30日第613号颁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
36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11月30日第613号颁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38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11月30日第613号颁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39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11月30日第613号颁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
40 |
对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11月30日第613号颁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41 |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11月30日第613号颁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42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11月30日第613号颁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
43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
44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
45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11月30日第613号颁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
46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以及违法分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
47 |
对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规定条件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4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
4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3年4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