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司法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5 17:22信息来源:寿县司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 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区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七)违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 政务公开投诉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

四、 对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本单位负责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和回复。 

五、 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区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经市监察局同意,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六、 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领导小组应及时受理,并填写《政务公开投诉登记表》。 

(二)承办。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股室并送交其办理。承办科股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局。 对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工作计划;对暂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不属于相应单位办理的信件,须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退信。 

(三)反馈。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 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局领导小组。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 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四)归档。落实专人将办结的政务公开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七、 各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八、 对于在办理政务公开投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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