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08 08:27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二十至二十八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

1.《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若认为草拟公文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该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若草拟公文部门未确定公文公开属性的,退回该部门重新办理。

第五条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六条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七条 公文印发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八条 公文印发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登记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送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窗口。

第九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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