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科技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寿县科技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单位发布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全局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四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股室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或股室沟通协调。
(一) 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股室应将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 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或股室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 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单位或股室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