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科技局政府信息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机关及公务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全面和依法从政的原则。
第三条 投诉内容
(一)根据规定应该执行政务公开制度而没有采取措施实行政务公开的,群众意见较大的;
(二)不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和“一次性告知”的要求,给办事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工作作风拖沓、效率不高超过规定办事时限的责的事项拖着不办;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完毕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履行承诺,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方式 :可采取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举报。政务公开办设投诉举报箱和投诉举报接待室并公开举报电话。
第五条 受理办理程序: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应分别单独进行,做好笔录;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办理。
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情节较轻的直接调查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上级部门调查处理,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单位反映;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
第六条 处理时限:自投诉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可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规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署名投诉举报要优先排查,认真反馈。
第九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高效,保守秘密。对由于泄漏秘密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