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科技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加强政务公开社会监督力度,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4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监督员的权利
1.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的政策和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2.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随时了解和掌握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有关政策和精神开展监督工作;
4.有权参与本单位组织召开的政务公开会议,了解具体的工作部署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有权查阅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档案资料,并根据查阅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6.在履行监督工作中,有权要求本单位提供配合做好监督工作;
二、工作要求
1.积极通过查阅网站、查看相关资料、咨询提问等方式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收集、查找本部门在政务公开推进方面存在的问题。
2.积极深入社会各界,听取群众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或要求。
3.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或面谈等形式反馈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政务公开推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4.积极参加本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工作例会。
三、人员选聘
(一)产生方式
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本部门负责选聘。
(二)聘任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2.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事、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随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扰解难。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沟通联系制度,加强与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系和沟通,积极邀请监督员参加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及时向监督员反馈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和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按季度向监督员通报政务公开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
2.对监督建议和意见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监督建议和意见进行分类整理,明确重点,及时整改落实;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告知有关具体情况。落实情况及时向监督员进行通报。
3.政务公开监督员要坚持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开展监督工作;不得持《政务公开监督员聘书》从事与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