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集】关于《寿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现将《寿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5月30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请于意见征集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
联系人:县科技局农社股张慧
联系电话:0554-4022639
邮箱:1433392114@qq.com
寿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30日
寿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科技特派员在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作用,切实增强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效,根据《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寿政办〔2017〕12号)、淮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科农〔2019〕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及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县级科技特派员由县科技管理部门牵头选派。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秉持初心,认真履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当好党的“三农”政策的宣传员、农业科技的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在科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章 选派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专业特长、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完成特派员工作任务。县级选派人员一般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特长,从事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引导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种养大户等参与农村科技创业。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流程。分为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县级审核选派、对接服务对象四个环节。具体选派方案根据选派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贫困村,贫困地区合作社、企业以及与贫困村(贫困户)建立利益连接机制的其他地区农业科技型企业、专业合作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的聘任和解聘。科技特派员的聘任。坚持“自愿、互利”和“双向选择、按需选派”的原则,努力做到同特色产业、科技项目、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科技特派员经单位推荐或个人自愿申报、县科技部门审核、县科技局信息公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聘任通知,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后,对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特派员可优先聘为新一批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在聘期内如因个人或服务对象的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可以解聘。对年度考核评价较差的,予以解聘。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科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宣传党的“三农”政策,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带领乡村产业发展。
1.宣传党的“三农”政策。宣传新时代党中央、省市县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政策、新措施。
2.制定服务工作计划。根据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现状,查找差距,制定计划,落实各项科技工作措施,及时反馈工作信息,总结典型经验。
3.引进推广先进技术。每年力争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1项以上。
4.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根据科普工作安排,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可采取发放资料、编印宣传册、培训等多种形式,每年参加科普宣传、培训活动不少于6次。
5.实施技术指导培训。为农民提供日常技术咨询服务和实地指导,开展科技培训,每年培养10名以上的农民技术人员。
6.开展创新创业示范。可采取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等形式,开展科技创业活动。每名科技特派员至少联系服务1个示范基地。
7.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协助贫困村、乡村振兴示范村梳理发展思路,确定发展方向,协助乡村制定发展规划。
8.完成县科技部门安排的其他科技服务工作。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县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相关政策制定及其他重要事宜,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农社股,负责统筹安排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围绕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积极申报组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培育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为科技特派员提供便捷的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要创造条件,积极组织科技特派员到基地和乡村开展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每年度对照职责填写科技特派员自查考核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总结自查材料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和内容。科技特派员年度绩效评价范围主要为县级科技特派员,在寿县开展帮扶服务的省市科技特派员也纳入评价范围。绩效评价内容主要是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实效等。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科技特派员年度绩效评价由县科技部门牵头组成绩效评价组,在科技特派员先行自查的基础上,对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较好”、“较差”三个等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特派员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进行通报表彰,并作为先进典型予以推荐上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寿政办〔2017〕12号)的有关规定,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在5年时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在5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经费保障。县科技特派员专项工作经费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示范基地以及科技特派员开展帮扶工作等,对科技特派员帮扶工作经费由科技特派员包干使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材料编印、培训、交通差旅费补助及技术推广等。省市下达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