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9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4 10:27信息来源:寿县科技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9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0月印发的《淮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19年8月27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方针

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机构与职责

2.1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各部门职责

2.4  专家咨询组

2.5  辐射监测技术组

2.6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3  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4  辐射事故报告制度

5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理

6  培训和学习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网络,保证各类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危害,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7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伤亡的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或者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事故按照《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1.4  应急方针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部署、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机构与职责

2.1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的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2.2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辐射应急办)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市辐射应急办,市辐射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必要时抽调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的相应人员集中办公。市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承担。

市辐射应急办职责: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辐射应急响应方案,并依据应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我市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负责辐射事故的责任调查和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

2.3  各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警戒,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市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和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

各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其他部门,同时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医疗应急等落实情况。

2.4  专家咨询组

专家组由辐射防护、放射医学、放射环境监测、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应急队伍的培训、应急的演习、情报信息的收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为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在事故状态下,参与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2.5  辐射监测技术组

辐射监测技术组由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和市职业病防治所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监测,并视情况邀请省内有关辐射监测人员参加。

2.6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咨询组、辐射技术监测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


3  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  辐射事故报告制度

4.1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辐射应急机构和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报告。

4.2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市辐射应急办和市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进行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并将分级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等级不能确认的,报省生态环境厅确认。

4.3  市辐射应急办和生态环境、公安、卫健、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省辐射应急机构和省级相应主管部门。

4.4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省政府、省辐射应急机构、省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进行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和核实,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确认。

5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应急处理

5.1  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重大辐射事故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报请省级辐射应急机构处理;一般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由市级辐射应急机构处理,并根据需要,请求省级辐射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2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抢救受害人员,同时向当地辐射应急机构和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等部门报告并请求支援,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如出现人员伤害,应立即送当地辐射定点医院治疗;如当地无法处理,应及时转诊至省卫健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5.3  县、区辐射应急机构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报经县、区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案。同时立即派人进行调查,指导事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和影响扩大。

5.4  市辐射应急办接到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报告后,报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启动市级辐射应急预案。

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后,市辐射应急办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咨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专家咨询组应到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

专家咨询组根据监测技术组监测结果和现场情况,提出事故控制及处置措施,供应急领导小组决策使用,必要时,可请求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的技术支持。

辐射监测技术组在接到应急监测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辐射监测,判定辐射水平。

市辐射应急办会同辐射监测技术组和辐射事故评定技术组研究后,提出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终止,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

5.5  应急终止后,市级辐射应急机构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责成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原因,防止发生类似事故;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在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后期,市级辐射应急办应组织、指导有计划的环境辐射跟踪监测,制定区域去污计划以及监督实施因事故或去污过程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措施;总结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辐射应急机构提交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报告。

6  培训和学习

市辐射应急办统一组织对各类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分类、分批、分期进行。

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市辐射应急办对本应急预案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组织1—2次演练。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解释,并承担预案的日常管理和修订工作。

7.2  本预案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10月印发的《淮南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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