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寿县第二净水厂(原寿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重新批复
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排污口监管,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现对寿县第二净水厂(原寿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重新批复,批复意见如下:
1.同意寿县第二净水厂(原寿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设计污水排放量为40000m3/d。入河排污口位于跃进河上游,地理坐标东经116°45'14.57"、北纬32°36'6.91",排污口类型为新建混合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管道、明渠连续排放,受纳水体为跃进河。出水水质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和《安徽省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COD≤40mg/L、氨氮≤2.0mg/L、总磷≤0.3mg/L、总氮≤12mg/L。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控制总量分别为COD584t/a、氨氮29.2t/a、总磷4.4t/a、总氮175.2t/a。
2.本次不新增入河排污口,仅对原已批复入河排污口位置进行调整。对比原寿县第二污水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本次入河排污口位置调整前后,尾水受纳水体、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年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均未发生变化。
3.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竣工投入运行应及时申请入河排污口启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若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方案,认真落实非正常工况下的应急措施, 做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禁止将超标污水排入水体,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按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并将其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5.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6.按照流域水环境保护需要,你单位要将尾水湿地建设纳入污水处理规划,定期开展评估。
7.2022年8月29日印发《关于申请寿县第二净水厂(原寿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寿环〔2022〕43号)同时废止。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