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4〕37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4〕37号
袁*存: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4****0574
住址:安徽省寿县双桥镇**村汪东村民组
根据群众反映原庆发集团院内有一家经营物料的,日常灰尘影响周边环境一事,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对寿县堰口镇的十字路原庆发集团院内经营的物料堆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袁*存(个人)经营的料场有部分砂土、砂石物料,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场地租赁合同1份;
证据2. 2024年9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据3. 2024年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4. 2024年9月3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
证据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证据6.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据7. 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袁*存的行为违反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告〔2024〕2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有关规定。同时,遵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