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4〕35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4〕35号
孙*兵:
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5****0019
住址:安徽省寿县八公山乡**村沟东组
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寿县老城区开展地面扬尘源开展夏季大气监督帮扶检查,在寿县老城区东大街东大寺巷内施工工地现场发现:1台柴油装载机(型号:ZL35E1,国II阶段排放标准,功率段75KW-130KW)正在作业。经核实:叉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均为孙*兵。现场,我局委托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车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三次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7.19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4年9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2.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据3.2024年9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4.2024年9月4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
证据5. 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1份;
证据6.《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孙*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告〔2024〕1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有关规定。
我局决定书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