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4〕12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15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4〕12号
李*乐:
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9*****1937
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孙苗乡王集村许四组***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0日对寿县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内有1台国柴油铲车(编号:WP6G125E22,功率92K)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经现场核实,该铲车车主为:李*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0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3月10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现场执法照片及检测采取照片证据;
4、铲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7、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李*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告〔2024〕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有关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 伍仟元整(5000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9日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